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及《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规定,按照“群众自愿选择原则”,应以家庭为单位,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具有当地户籍并在当地常住,以户(共同生活成员)为单位(易地扶贫搬迁到我市的贫困对象,已经落户或办理居住证、“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的搬迁群众)提出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实际生活水平和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凯里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2021年农村低保标准4332元/年;城市低保标准675元/月)。
(二)申请程序
户主申请→村(居)调查评议→公示→镇(街道)审核→公示→市民政部门审批→公示。
二、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根据《黔东南州临时救助办法(试行)》规定,申请临时救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条件
具有凯里市户籍居民和持有凯里市居住证的家庭及个人。
(二)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火灾、水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3个月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因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家庭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给予3000-60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的,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家庭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给予6000-100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等因素,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4-6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年救助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9000元。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在州内就读的给予1000-20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在州外省内就读的给予2000-30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在省外就读的给予3000-50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5.因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人均500元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年救助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人均300元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年救助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三)申请程序
户主申请→镇(街道)调查核实→公示→市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由镇(街道)直接审批,在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孤儿保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57号)规定,孤儿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条件
具有凯里市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保障类别和标准
根据《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黔民函〔2020〕14号)文件,2021年散居孤儿保障标准105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保障标准1600元/月。
(三)申请程序
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镇(街道)调查核实→公示→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9〕2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文件精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条件
具有凯里市内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1.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是指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险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严重111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造成无劳动能力和抚养能力的;
3.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4.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期限在6个月以上;
5.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6.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7.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二)保障类别和标准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9〕26号)文件,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实行低保差额发放。2021年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1050元/月(低保差额补差),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1600元/月(低保差额补差)。
(三)申请程序
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镇(街道)调查核实→公示→市民政部门审批。
五、特困人员供养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21〕8)号等文件规定,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条件
具有凯里市户籍或办理居住证的凯里市辖区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保障标准
按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来核定(2021年保障标准1012.5元/月)。
(三)申请程序
本人申请→镇(街道)调查审核→公示→市民政部门审批→村(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