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流程 |
设定依据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临时救助办法(试行)》(黔东南府办发〔2016〕66号) |
救助对象 |
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 (一)家庭对象。 1.因火灾、水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5.因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 (2)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非本地户籍需提供居住证,无居住证的需提供相对固定工作半年以上的证明或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证明; (4)《黔东南州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5)县(市)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地点 |
县(市、区)民政局、乡(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
办理时间 |
审核10个工作日,审批5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55-8061235 |
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委员会受理并如实登记。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情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入户调查至少保证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干部和1名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参加。县(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的临时救助申请,视情况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也可由本部门组织入户调查。 3.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结束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审批。县(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临时救助审核情况适时进行入户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救助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在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其他说明 |
1.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2.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应酌情提高,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