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炉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凯里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日
凯里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
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 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老龄办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黔民发〔2015〕42 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我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福利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2003 年我市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的问题日益严峻。近年来,尽管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低保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等制度使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状况得到了极大改善,但由于我市贫困面大、程度深及老年人口持续增长等问题与保障不足相矛盾,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问题亟待解决。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老年人权益、有效缓解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负担,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决定成立凯里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洪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刘仁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杨 俊(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王 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胡晓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朱建军(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张 洪(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吴 杰(市财政局局长)
龙玉湖(市监察局局长)
王若峰(市审计局局长)
黄 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欧 洪(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徐 露(市老龄办主任)
杨荣武(三棵树镇党委书记、人民政府镇长)
孙仕堂(炉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肖 凯(旁海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鹏飞(舟溪镇人民政府镇长)
吴安俊(湾水镇人民政府镇长)
罗建州(万潮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 锦(龙场镇人民政府镇长)
文 军(下司镇人民政府镇长)
林 强(碧波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 径(大风洞乡人民政府乡长)
王庆全(凯棠乡人民政府乡长)
王锡胜(湾溪街道党委书记)
陈 鹏(大十字街道办事处主任)
田应兵(洗马河街道办事处主任)
潘凤发(西门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东冬(城西街道办事处主任)
顾军先(鸭塘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昌永(开怀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老龄办,由徐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事务。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定期对有关部门开展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牵头职能部门联系各级媒体做好公告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
(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成立市失能老人鉴定评估小组及评估方案,为失能老年人鉴定评估失能等级,出具《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如老年人因身体原因不能到医院参加鉴定的,要组织专家入户进行入户鉴定评估。
(四)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市老龄办做好我市老年人出生日期和户籍的审核认定。
(五)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划拨工作启动经费(包括宣传费、办公经费等);及时编制凯里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财政年度预算,按时划拨资金到专户(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资金专户),确保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六)市监察局。加强对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资金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套取资金、改变资金用途和冒名领取补贴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七)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我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的审计,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八)市民政局。负责及时提供城镇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变动情况,为调整补贴发放标准提供依据;负责核实申请补贴的老人家庭人均收入是否低于凯里市城乡低保标准,老人是否符合享受补贴政策。
(九)市老龄办。负责实施我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具体工作(包括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的数据统计、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及发放、日常管理等工作);安排部署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工作的宣传、制订宣传方案、编制宣传材料;积极协调组织新闻单位、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十)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宣传、实施、日常管理和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三、补贴对象及标
(一)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凡具有我市户籍、年满 80周岁(含 80 周岁)以上,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老年人(即享受低保的 80 周岁以上老年人),均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每人每月享受 50 元。
(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凡具有凯里市户籍、年满60 周岁(含 60 周岁)以上,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老年人(即享受低保的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经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评估能力最终等级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均享受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评定为“轻度失能”的,每人每月享受 50 元;评定为“中度失能”的,每人每月享受 70 元;评定为“重度失能”的,每人每月享受 150元。
(三)同时符合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条件的老年人,可择高领取其中一类生活补贴。
(四)同时符合失能、残疾人、因公致残等福利性补贴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可择高领取其中一类生活补贴。
(五)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状况情况适时调整。
四、发放方式
两项补贴原则上按月以现金、代金券的形式发放,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的,应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见,将补贴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单位;委托亲友、邻居提供服务的,根据政府或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委托人三方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对象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
1.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经济困难的 80 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亲属帮助申请。(需提供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 份;近期 1 寸 2 张免冠照;低保证<无低保证的,由乡镇社会事务办根据低保系统审核认定>;委托亲属代办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份)
2.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未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因公致残等福利性补贴的 60 岁以上老人,到医疗鉴定评估机构申请失能鉴定后,老年人能力最终等级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或“重度失能”的,凭《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亲属帮助申请。(需提供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原件及 2 份复印件;本人近期 1 寸 2 张免冠照;低保证<无低保证的,由乡镇社会事务办根据低保系统审核认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委托亲属代办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份)
(二)审核。
1.社区或村(居)委会。
(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全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根据残疾人补贴台账记录,对已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因公致残等福利性补贴的老年人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时限为 5 个工作日。
(2)张榜公示: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经济状况、失能等级、是否已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因公致残等福利性补贴等基本情况,在社区和村寨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3)签署意见: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社区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乡镇(街道)审核。
2.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老龄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本人原因。
(三)复核审批。市老龄办对接到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
1.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审批。
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乡镇(街道)(或本人),并告知原因。
3.对于有异议的,市老龄办可组织公安、民政、卫计等部门持有效证明,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查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家属和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申请人及其家属不配合调查或者拒绝调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对弄虚作假的,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建档。市老龄办、乡镇(街道)、社区或村(居)委会应为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补贴的老年人建立档案(含纸质档和电子档)留存备案,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六、补贴发放
(一)审批造册。市老龄办按月将审批后的名单造册报送市财政局核拨补贴资金。
(二)审核划拨。市财政局根据市老龄办每月报送的名单,审核后将资金划拨到市老龄办专户(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资金专户),由老龄办组织发放。
(三)补贴发放。每月 25 日前,通过银行代发到老人账户。
七、终止停发
(一)户籍有变动的。老人户籍有变动的(指迁出凯里市域),从次月起停发补贴。社区或村(居)委会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将《凯里市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终止报告表》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 5 个工作日内上报市老龄办,市老龄办从批准次月起停发补贴。
(二)老人去世的。享受补贴的老人去世后,近亲属不得瞒报或迟报,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将老人去世情况上报社区或村(居)委会,社区或村(居)委会在调查核实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凯里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终止报告表》,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 5 个工作日内上报市老龄办,市老龄办从批准的次月起停发补贴
(三)无法联系的。
1.居住地有变动的。指享受补贴的老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半年以上无法联系的,乡镇(街道)应及时上报市老龄办,市老龄办将从批准的次月起停发补贴。
2.联系方式有变动未及时上报的。指享受对象的联系电话和兑现方式有变动的,本人及家属又不及时向社区和村(居)委会上报变动信息,导致补贴发放不及时,不到位,甚至出差错的,由享受对象及家属承担责任。
八、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6 年 5 月 20 日—6 月 20 日)。
1.调查摸底(2016 年 5 月 20 日—6 月 20 日)。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 80 周岁以上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及 60 周岁以上失能老年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市行政中心西楼 328 对面老龄补贴管理科)。
2.材料制作。2016 年 6 月 15 日前,将《贵州省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贵州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分发到社区或(村)民委会、乡镇(街道)。
3.人员培训。市老龄办负责对各乡镇(街道)从事补贴发放人员培训,使其充分掌握我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政策规定、申请事宜、办理程序等,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启动实施(2016 年 5 月 20 日—7 月 20 日)。
1.各乡镇(街道)事务办做好实施宣传工作,将补贴政策、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相关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和讲解,做到家喻户晓。对辖区内符合享受的老年人可组织人员发放《贵州省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贵州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到户,并告知申请人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前将表交到社区、村(居)委员会。
2.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员会将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统一汇总,按照申请及审批程序及时限,于2016 年 6 月 30 日前把符合条件的老人相关材料上报市老龄办复核审批。
(三)首次发放(2016 年 7 月)。
1.2016 年 7 月 20 日前,市老龄办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 2016 年 7 月审批发放名单报送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根据市老龄办报送的名单审核后划拨资金到市老龄办专户(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资金专户)。
3.市老龄办在资金到账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到邮政银行,邮政银行根据名单在老人户籍所在地储蓄所开办存折或银行卡。
4.各乡镇(街道)组织社区、村民委员会入户分发存折或银行卡。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实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实施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的重要举措,市直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认真落实每项工作任务。
(二)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运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市老龄办要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资金内控制度,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报告补贴资金运行情况;每年度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行责任追究,严惩不贷。对于工作不力,不实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从严处理,并与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挂钩;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