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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部门镇(街道)

  • 炉山镇

    地址:凯里市炉山镇城关村

    电话:0855-8667391

  • 龙场镇

    地址:凯里市龙场镇凯施街便民利民服务中心

    电话:0855-8680001

  • 万潮镇

    地址:凯里市万潮镇兴街390号

    电话:0855-8620007

  • 湾水镇

    地址:凯里市湾水镇湾水街上

    电话:0855-8690001

  • 舟溪镇

    地址:凯里市舟溪镇兴舟街18号

    电话:0855-8350001

  • 三棵树镇

    地址:凯里市三棵树镇巴拉河街1号

    电话:0855-8420001

  • 旁海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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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855-8560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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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855-268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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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凯里市白果井街道东出口安置区一期10栋负二楼

    电话:0855-862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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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 凯里市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2024-11-14 08:36

委托机关:凯里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李志民

委托机关地址:凯里市行政中心西楼

受托单位:凯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凯里市卫生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李峰

受托单位地址:凯里市韶山南路90号(凯里市开怀街道石龙路9号)

为严格执行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凯里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医疗卫生行业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卫生健康领域违法案件,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凯里市卫生健康局委托凯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凯里市卫生监督站)按下列要求行使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权。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含且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戒毒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护士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以及逐年动态调整的凯里市卫生健康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等。

二、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凯里市行政区域内综合执法工作,直接查处凯里市卫生健康局职权范围内卫生健康领域的违法行为。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方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卫生健康管理(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治、血液安全、妇幼健康、计划生育、实验室生物安全、消毒产品等领域)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二)行政处罚权

依法查处委托区域内的卫生健康违法违规案件。受托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权

按照委托方权责清单确定的行政强制事项,依法对委托区域内卫生健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四)承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行政许可的现场审查工作,承担公共场所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现场审查工作。

(五)处理卫生健康领域涉行政执法权限内的投诉举报等事项。

(六)其他权限

委托方交办的其他卫生健康行政监督及行政执法事项。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学习,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6.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自2024年6月28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在委托期限内,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调整需停止实施有关行政行为的,相应具体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自行终止;在委托期限内,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调整不需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行终止。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方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受托方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凯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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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凯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凯里市行政中心C座  联系电话:0855-806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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