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根据国务院2024年8月1日下发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文件要求,凯里市现行的《〈凯里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措施(试行)〉〈黔东南高新区招商引资十二条优惠措施(试行)〉〈贵州炉碧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措施(试行)〉》(凯府发〔2022〕2 号)及《凯里市招大引强项目奖励办法(试行)》(凯府发〔2022〕12 号)文件已不再适用,经2025年4月3日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予以废止,不再执行。
特此公告
凯里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