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龙向彬,男,侗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2038号城市花园,身份证号码:522601XXXXXXXX0011,系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联系电话:137XXXX5016。
当事人:苑凤媛,女,汉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2038号城市花园,身份证号码:522601XXXXXXXX0086,系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
当事人:凯里嘉瑞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风情大道5号饮食娱乐文化街2号楼4层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580652282B。
我府与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嘉瑞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7日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8亿元人民币在贵州省凯里市打造中国中西部铂金级五星级酒店,该项目建设期为30个月,客房700 套。项目投产后可实现销售收入1.2亿元,解决就业人数1000人。同时在协议中对我府与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根据《招商引资协议书》第五条第二款乙方承诺中“在凯里市注册登记新公司并办理相关证照,保证在凯里市缴纳土地挂牌出让、项目建设和经营工程中应缴的全部税费”的约定,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日在凯里市成立项目公司凯里嘉瑞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200万元,股东为: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占股60%),龙向彬(占股40%)。在凯里嘉瑞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后,我府依法出让项目建设用地给凯里嘉瑞禾置业有限公司用于项目建设,分别于2011年9月和2012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之后于2012年4月和2012年12月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凯里市国用(2012)08836号、凯里市国用(2012)08837号、凯里市国用(2012)08838号、凯里市国用(2012)09133号、凯里市国用(2012)09134号、凯里市国用(2012)09135号、凯里市国用(2012)09136号。依约完成500亩项目建设用地的出让工作。我府根据《招商引资协议书》第五条承诺(一)甲方承诺第三点之内容,在2011年11月4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依凯里嘉瑞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请示向其拨付“扶持资金”19367.5万元。
根据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十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之规定,我府在2011年7月17日与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招商协议中约定对土地出让差价款予以事后返还的合同标的直指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收入,上述约定属于国家严格禁止的以先征后返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内容,应属无效条款。我府拨付给凯里嘉瑞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19367.5万元属于并无法律法规及相应优惠政策依据发放的名为“扶持资金”实为“土地出让金”,应属违规发放。凯里嘉瑞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资金接收主体以及招商协议实际履行主体负有返还我府违规发放19367.5万元扶持资金的义务。
我府于2025年1月26日向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龙向彬、苑凤媛发出催告函,并于2025年1月26日向凯里嘉瑞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催告函,催告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凯里嘉瑞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龙向彬、苑凤媛向我府承担相应的资金返还责任。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龙向彬、苑凤媛于2025年1月28日拒收催告函,我市于2025年2月6日通过政府网站向龙向彬、苑凤媛进行公告。凯里嘉瑞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6日收到催告函,履行期内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龙向彬、苑凤媛与凯里嘉瑞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并未向我府承担相应的资金返还责任。
另,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嘉瑞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08年1月10日,注册资金200万元,其中股东龙向彬占股80%(金额:160万元),股东苑凤媛占股20%(金额:40万元),已于2010年4月23日履行完毕出资义务。2012年7月20日,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由200万元增资至2200万元,其中股东龙向彬占股80%(金额:1760万元),股东苑凤媛占股20%(金额:440万元),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银行询证函》载明,龙向彬于2012年7月20日向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款1600万元,备注为“龙向彬投资款”,苑凤媛于2012年7月20日向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款400万元,备注为“苑凤媛投资款”。2013年5月17日,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由2200万元增资至22200万元,其中股东龙向彬占股80%(金额:17760万元),股东苑凤媛占股20%(金额:4440万元),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于2013年5月27日出具的《银行询证函》载明,龙向彬于2013年5月27日向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款8000万元,备注为“龙向彬投资款”,苑凤媛于2013年5月27日向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款2000万元,备注为“苑凤媛投资款”,同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于2013年5月28日出具的《银行询证函》载明,龙向彬于2013年5月28日向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款8000万元,备注为“龙向彬投资款”,苑凤媛于2013年5月28日向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款2000万元,备注为“苑凤媛投资款”。2024年6月28日,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并提交《清算报告》,《清算报告》载明,清算开始日的财产构成:货币资产6000元、无实物资产、无其他资产。2024年6月28日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销,但在公司注销期间,龙向彬、苑凤媛作为清算组成员,并未告知我府是否解除与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书》,致使我府无法申报相应的债权。
综上所述,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虽已经于2024年6月28日注销,但凯里嘉瑞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龙向彬为履行《招商引资协议书》而出资设立的项目公司,在2011年11月4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凯里嘉瑞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均在向我府请示扶持资金的拨付中,也认可2011年7月17日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书》的权利义务,应视为对我府与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书》的加入,且凯里嘉瑞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资金接收主体以及招商协议实际履行主体应对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金返还承担连带责任。龙向彬、苑凤媛作为清算组成员,同时作为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应知晓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我府之间的《招商引资协议书》仍在履行中,但其在未告知我府是否解除该协议的情况下便注销了深圳市嘉瑞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龙向彬、苑凤媛该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我府无法申报相应的债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维护我府合法权益,我府特根据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一条、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由凯里嘉瑞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我府向凯里嘉瑞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放的资金19367.5万元。
二、龙向彬、苑凤媛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凯里嘉瑞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向彬、苑凤媛可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黔东南苗侗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超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凯里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凯里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
文件原文:凯里市人民政府关于退还凯里市嘉瑞禾铂金级五星级酒店扶持资金的决定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