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群众: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全社会应积极弘扬生态文明新风尚,强化生态保护及公共安全意识,树立爱护鸟类及保护野生动物的文明理念,共同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二、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五、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六、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围猎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七、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其相关证明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
八、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十、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十一、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饲养、食用野生鸟类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十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饲养、食用野生动物(鸟类)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上交已持有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上交地址:凯里市林业局林业综合保障服务中心,凯里市洗马河街道桐荫坪路41号),对因伤残、病弱等特殊原因无法自行送达的持有人,可拨打服务电话联系工作人员上门收取。
特此通告。
监督电话:0855-8580508
凯里市林业局
凯里市公安局
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凯里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