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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负责人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来源: 司法部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5-27 15:54

2025年4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业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我国于1997年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了专章规定。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种子法的决定,主要对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定作了修改,进一步提高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种子法,有必要修订现行《条例》。

  问: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修订《条例》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和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决策部署,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促进种业创新发展。二是贯彻落实修改后的种子法,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制度。三是与相关国际条约做好衔接。

  问:《条例》在提高保护水平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加强品种权保护,激励育种创新,《条例》从以下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细化、扩展品种权权利内容,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储存,将品种权效力延及授权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与授权品种相比不具备明显区别的品种、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进行生产或者繁殖的另一品种。二是对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作出安排,明确国家分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目录形式确定具体实施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三是明确权利归属约定优先,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育种,单位与完成育种的个人对品种权的申请权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四是延长品种权保护期限,将木本、藤本植物的保护期限由20年延长到25年,其他植物由15年延长到20年。

  问:《条例》在严格品种权授予条件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规范品种权申请,提升授权质量,《条例》从以下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规定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二是规定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以及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视为已丧失新颖性。三是加强对授权品种的名称管理,增加不得用于品种命名的情形,并明确授权品种名称不符合命名规定的,责令更名,拒不更名的,宣告品种权无效。

  问:《条例》在完善品种权申请、授权程序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提高品种权的授权效率,便利当事人,《条例》从以下方面完善了申请、授权程序。一是缩短初步审查期限,将品种权初步审查期限由6个月修改为3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月。二是增加权利恢复制度,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本条例规定或者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向主管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三是强化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管理,将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的登记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调整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并要求向境外提供繁殖材料应当遵守种子法关于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规定。

  问:《条例》施行后,需要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答:农业农村部将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针对《条例》专业性比较强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种子法及《条例》的解读、宣传和培训工作,帮助指导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企业、相关管理机构和从业者学习掌握《条例》内容。二是抓紧完善配套制度。统筹推进《条例》配套部门规章制度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增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三是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认真落实种子法及《条例》规定,提升种业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依法严格查处假冒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保护创新、激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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