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参照《黔东南州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凯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我局制定了《凯里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规定获取相关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凯里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负责主动公开凯里市发展和改革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主要公开以下信息:
1、基本信息
2、机构职责
3、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
4、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
5、政策文件
6、工作动态
7、重点领域及重点行业
8、行政许可
9、行政处罚
10、其他行政权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审批、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凯里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级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凯里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凯里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855-8222367
传真号码:0855-8222367
通讯地址:贵州省凯里市行政中心西楼405室
邮政编码:556000
2.申请方式
向凯里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凯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kaili.gov.cn/zwgk/ysqgk/)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凯里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代为填写。凯里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凯里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地址:贵州省凯里市行政中心西楼405室,联系电话:0855-8222367)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凯里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凯里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信息获取和提供方式进行处理;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信息的查询方式;
(3)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凯里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单位;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的,我局只答复职责范围内可以公开的内容。
5.答复时限
凯里市发展和改革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6.费用
申请人要求依申请公开信息以电子方式、传真方式提供的,将免费提供;申请人要求依申请公开信息以光盘、磁盘、U盘等磁介质提供的,申请人应当付相应的成本费,以快递或邮寄方式提供的,申请人须付足邮资。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凯里市发展和改革局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