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交通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交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交通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交通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坚持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交通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交通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1.概况信息。包括本机关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
2.法规文件。包括本机关负责执行的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凯里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本机关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动态。本机关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
5.人事信息。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6.财经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及审计情况;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招商引资情况。
7.行政执法。包括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等情况。
8.公共服务。本机关有关面向公民、企业方面的信息。
9.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8类信息以外的本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网上公开指定网址:http://www.kaili.gov.cn/(凯里市人民政府网)。本机关还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辅助性方式及时公开重大信息。
(三)公开时限
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交通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合理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855-8060680(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凯里市行政中心东楼213室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556000
2.申请方式
向凯里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kaili.gov.cn)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市交通运输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公民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凯里市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凯里市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交通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凯里市政府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地址:凯里市行政中心东楼213室,联系电话:0855-8060680)负责接收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向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表,由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转受理机构办理。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凯里市交通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直接填写并提交交通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6.费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交通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交通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交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