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以及省、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研究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
(二)加强全市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推进教育体制改革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民族教育、校外教育和远程教育等工作,推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深入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教育体系,推进现代化教育发展。实施特殊教育,统筹管理残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学校德育、法制、体育、艺术、卫生和国防教育工作,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强化质量监测工作,提升教育发展水平,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指导,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负责全市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参与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负责教育经费的安排和预决算工作,负责对本系统教育援助的管理。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的教育援助。规划、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
(七)结合学校的布局调整,规划民办学校的设置,负责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工作,并依法对民办学校管理、指导和评估。
(八)规划、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思想道德建设和统战工作。
(九)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在权限范围内,统筹规划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校长队伍建设工作。
(十)按照管理权限拟订全市教育招生计划,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学校资助管理工作;承担对本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统筹管理指导工作;对学生资助资金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对全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管理、检查和监督;对本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审核和统计。强化教育服务体系,实行校财局管。
(十二)指导全市校(园)日常安全教育工作,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学生安全防范体系。拟订农村学校学生营养改善工作计划,并开展相应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
(十三)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权限,依法开展各类行政执法的审批、检查、处罚等监管工作。
(十四)承担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具体工作。
(十五)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