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核查处置有关工作要求,现将凯里市永慧包子店、凯里市周勇军面条加工厂、贵州大诚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凯里市文朝奎小吃店等四家单位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抽检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2024年10月25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位于凯里市清平南路3号商住楼1层1号门面的凯里市永慧包子店当天加工的食品“破酥豆沙花卷”进行监督抽检,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2024年10月23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位于凯里市高新区琉森堡-万国城商业广场负一楼11-16号金钵钵农贸批发市场内44、45、46号门面的凯里市周勇军面条加工厂当天生产的碱水面进行监督抽检,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2024年11月16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位于凯里市经济开发区春晖大道万国城一楼的贵州大诚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波波糖(花生味)进行监督抽检,该波波糖(花生味)生产者为镇宁自治县苏福荣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2024年11月5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黔东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位于凯里市北京西路原畜牧局2号门面的凯里市文朝奎小吃店当天加工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经黔东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现查明,凯里市永慧包子店加工的破酥豆沙花卷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该批次产品数量30个,货值45.00元。其原料豆沙从安顺市西秀区胜宏豆沙加工经营部购买,该原料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收到产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后,当事人立即实施召回,因产品已售出,召回数量为零。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生产不合格批次破酥豆沙花卷的“安顺老字号红胜豆沙”3箱及1小袋;2.罚款2000.00元。
2.现查明,凯里市周勇军面条加工厂生产的碱水面检出柠檬黄,该批次产品数量2kg,货值14.00元。当事人未提供原料的来源和合格证明文件。收到产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后,当事人立即实施召回,因产品已售出,召回数量为零。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000.00元。
3.现查明,贵州大诚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波波糖(花生味)检出大肠菌群超出标准限量,购进该批次产品64袋,销售37袋,剩余27袋,货值1651.20元。在收到产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后,当事人立即实施召回,因该批产品已售出,召回数量为零。当事人经营的波波糖(花生味)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因当事人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进货时查验了供应商的资质材料和合格证明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波波糖(花生味)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波波糖(花生味)数量27袋。
4.现查明,凯里市文朝奎小吃店加工的油条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超出标准限量,该批次产品数量20根,货值40.00元。收到产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后,当事人立即实施召回,因产品已售出,召回数量为零。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
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