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第10期)

来源: 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5-09-19 15:02

按照核查处置有关工作要求,现将贵州省宴东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和丰集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凯里市苗香侗味苗阿哥餐饮店、凯里市迪伦餐饮服务店、凯里市袁小生钵钵鸡餐饮店等五家单位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抽检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2025年6月10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精科信检测有限公司对贵州省宴东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烤鸭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5月26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贵州和丰集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小台芒和老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小台芒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老姜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镉(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2025年6月5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凯里市苗香侗味苗阿哥餐饮店用于制作菜肴的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2025年6月6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凯里市迪伦餐饮服务店用于制作菜肴的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五)2025年6月6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凯里市袁小生钵钵鸡餐饮店用于制作菜肴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贵州省宴东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加工制作的烤鸭共4只,当天已销售完毕,售价98元/只,违法所得392元。收到产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后,该公司立即实施召回,召回数量为零。该公司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玖拾贰元整(¥392);2.罚款伍仟元整(¥5000);以上罚没共计伍仟叁佰玖拾贰元整(¥5392)。

(二)贵州和丰集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小台芒”,2025年5月23日购进,未能提供供货者资质和相关进货票据,购进了89斤,购进价1.8元/斤,销售价2.98元/斤;“老姜”是2025年5月24日从银田市场杨胜和蔬菜批发部购进,购进50斤,进货价4元/斤,销售价5.98元/斤,提供了供货方资质、《检验报告》等。收到产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后,该公司立即实施召回,召回数量为零。该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叁仟元整(¥3000)。

(三)凯里市苗香侗味苗阿哥餐饮店的抽检不合格黄豆芽是2025年6月5日从凯里市华顺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共购进20斤,购进价1.3元/斤,用于火锅配菜供客人食用,货值金额26元,已全部食用,违法所得26元。收到产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后,该餐饮店立即实施召回,召回数量为零。该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陆元整(¥26);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以上罚没合计叁仟零贰拾陆元整(¥3026)。

(四)凯里市迪伦餐饮服务店的抽检不合格黄豆芽是2025年6月5日从凯里市华顺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共购进1袋(40斤/每袋),购进价为60元/袋,用于火锅配菜供客人食用,货值金额60元,已全部食用,违法所得60元。收到产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后,该服务店立即实施召回,召回数量为零。该服务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整(¥60);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以上罚没合计叁仟零陆拾元整(¥3060)。

(五)凯里市袁小生钵钵鸡餐饮店的抽检不合格黄豆芽是2025年6月5日从凯里市华顺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共购进20斤,购进价2元/斤,用于火锅配菜供客人食用,货值金额40元,已全部食用,违法所得40元。收到产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后,该餐饮店立即实施召回,召回数量为零。该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整(¥40);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以上罚没合计叁仟零肆拾元整(¥3040)。



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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