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第11期)

来源: 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5-09-25 09:45

按照核查处置有关工作要求,现将凯里市铭德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凯里市丰和酒业经营部、凯里市圆梦酒坊等三家单位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抽检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2025年7月3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凯里市铭德高级中学有限公司自主清洗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6月4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凯里农搬小玖酒土特产经营部经营的散装包谷酒(生产者为凯里市丰和酒业经营部)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2025年6月4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凯里市圆梦酒坊生产经营的散装米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现查明,凯里市铭德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自主清洗消毒餐具,在收到产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后,该公司立即排查原因并进行整改。凯里市铭德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再次查出使用自主清洗消毒餐具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5000)。

(二)现查明,被抽检的不合格散装包谷酒系凯里市丰和酒业经营部生产并送至凯里农搬小玖酒土特产经营部进行销售,数量20斤,销售价8元/斤,货值金额160元。收到产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后,凯里市丰和酒业经营部立即实施召回,召回数量为零。凯里市丰和酒业经营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包谷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元整(¥160);2.罚款叁仟元整(¥3000);以上罚没共计叁仟壹佰陆拾元整(¥3160)。

(三)现查明,凯里市圆梦酒坊共生产检验不合格批次的散装米酒共40斤,已销售19斤,库存21斤(已销毁),货值240元,违法所得135元。收到产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后,该酒坊立即实施召回,召回数量为零。凯里市圆梦酒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米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伍元整(¥135);2.罚款叁仟元整(¥3000);以上罚没共计叁仟壹佰叁拾伍元整(¥3135)。


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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