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生态环境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协调组织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市政府授权,对全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协调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
三、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参与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配合上级部门协调处理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环境纳污能力,提出贯彻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资金安排意见,积极协调上级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协助市税务局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工作。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贯彻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按职责监督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改变对野生动物的危害并依法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定贯彻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的措施,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与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执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标准的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承建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定并协调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排放规划和政策。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察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导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的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十四、承担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协调承担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