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凯罚〔2025〕8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 发布时间: 2025-04-30 16:02

当事人名称:凯里市九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065750566W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龙场镇郭家坪村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文举

凯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12月5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经现场调阅你公司机动车检测站站端《黔东南州移动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移动源管理平台”)历史检车记录发现,该站被检车辆贵H37429号等18辆车存在擅自降低柴油车检测方法,出具不实排气检测(检验)报告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孙文举和现场负责人向新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凯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12月5日和12月7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各1份、2024年12月7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4年12月7日提取的7《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18份、现场调查取证照片2张和整改材料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

以上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凯罚(听)告字〔2025〕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于2025年3月26日向我局书面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材料》,请求对你公司免于处罚。

收到你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后,经我局复核,1.你公司积极召回重检;2.主动供述违法行为;3.开展自查排查和组织学习培训。根据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已从轻处罚。你公司通过擅自降低柴油车检测方法,出具虚假排气检测(检验)合格报告情况,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具有主观恶意,不符合减轻或免于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四)大气污染防治类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叁仟贰佰肆拾元整(¥3,240.00元),共计罚没金额为壹拾贰万捌仟贰佰肆拾元整(¥128,24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303室

邮政编码:5560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2日

主办:凯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55-8065700

备案号:黔ICP备16008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226010001

贵公网安备:52260102556121号

推荐使用1920*1080分辨率,谷歌、火狐、360极速、IE9+以上浏览器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