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二条 对外公开的内容。
⒈政策法规、重要规定;
⒉各部门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服务承诺等事项;
3.单位年度工作目标;
4.上级下拨的涉及公众利益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
⒌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及执行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⒍涉及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权益的有关事项;
⒎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对内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任免(职称晋升);
3.财务方面主要经费收支等。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四条 依据实际情况,政务公开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媒体公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要文件、政策措施、政策法规、组织机构、办事程序等事项,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平台、政务信息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会议公开。对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各种会议,可采取邀请有关人员和新闻记者旁听的形式予以公开。
(三)载体公开。对涉及范围广、时效长、内容较为固定的事项,可采取设立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印发宣传资料、办事手册和张榜公布、出示公告等形式公开。
(四)窗口公开。对政策性强、办理环节较多的事项,在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窗口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五条 由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开后,要采用设意见箱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将群众建议的办理结果和群众所提问题的答复意见及时向群众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