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区公安局,仁怀市、威宁县公安局:
2016年1月1日,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2016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意见》(黔府发〔2016〕21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切实贯彻执行好《条例》和《意见》,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抓好《条例》和《意见》的贯彻落实
实施居住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着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作出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条例》和《意见》明确规定了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及程序、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为在我省实施以居住证为载体,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奠定了制度框架。各地公安机关一定要深刻认识深入贯彻实施居住证制度的重大意义,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抓好《条例》和《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切实维护在城市城镇务工经商等各类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提供优质服务,最大限度解决问题困难,最大限度减轻经济负担,真正把这项惠及群众的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二、立足实际,认真履行赋予公安机关的证件管理职责
《条例》和《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以及为群众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
(一)关于申领居住证的行政区域。《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具体是指,如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白云区、花溪区、乌当区;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铜仁市碧江区、万山区等。
(二)关于暂住登记。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申领居住证的基础。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登记工作,流动人口暂住3日以上的,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由户主或者本人持流动人口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申报登记,填写《暂住信息登记表》,努力做到登记项目内容完整、准确、鲜活。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建立健全协管员队伍,协助开展暂住登记等具体工作。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流动人口依法主动申报暂住登记。各地要为办理暂住登记人员免费制发《暂住登记凭证》。《暂住登记凭证》和《暂住信息登记表》式样由省公安厅制定。
(三)关于办理居住证起始时间计算。暂住登记起始时间以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申报暂住登记时间为准,也可根据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确定,凭劳动合同签订,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学籍取得并就读等材料或证明的时间作为暂住登记的起始时间。
(四)关于居住证材质、式样以及制作单位。我省继续沿用《贵州省居住证》式样和原IC卡材质。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选择省或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制证。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制作居住证,并通知申领人或者代办人领取。
(五)关于居住证签注。居住证签注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年限的证明。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按照《意见》规定的时间,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卡体和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内标明存贮年度签注信息。
(六)关于不办理居住证情形。按照《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下情形不办理居住证:居住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内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住院就医人员办理住院登记;在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管理站负责登记。登记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后将登记信息传送公安机关,不办理居住证。
(七)关于居住证工本费。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请示、汇报,将公民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的证件工本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地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各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居住证收费标准,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三、协同推进,认真做好信息采集、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确保采集、登记的信息能够全面、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省公安厅为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查询统计流动人口数据、掌握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情况等提供平台支持和技术保障。
四、因情施策,全面保障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权益
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出入境、治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按照《条例》和《意见》要求,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权益和便利,将工作落到实处。
五、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居住证制度落地实施的良好氛围
实施居住证制度,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学习和宣传,准确解读居住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和便利等,进一步提高群众对居住证的知晓率。要公开申领居住证条件及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引导流动人口及时主动申报暂住信息。要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房屋出租人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积极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公安厅。
贵州省公安厅
201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