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居住证的办理
(一)申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二)申领程序。公民本人或代办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社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证,填写《居住证申领表》,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居住证申领凭证》。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制作居住证,并通知申领人或者代办人领取。公民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住证和《居住证申领表》、《居住证领取凭证》样式由省公安厅制定。
(三)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社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签注。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按规定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二、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和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以及其他便利。
三、建立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以及制作居住证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四、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平台
依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居住证管理信息库。加强居住证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记,规范采集内容和标准,确保采集、登记的信息全面、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保、不动产、信用、卫生计生、扶贫、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五、加强宣传引导
实施居住证制度,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加大对实施居住证制度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准确解读居住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以及相关配套措施,提高社会公众对居住证制度的知晓率。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公开居住证申领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目录,积极引导流动人口主动申报居住信息,为其申领居住证提供更便捷的渠道。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