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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通知

来源: 省人防办 发布时间: 2020-05-08 11:00

各市、州人防办,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人防办: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是人防系统腐败问题易发高发领域,必须依法规范易地建设审批工作。为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规范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严肃统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应建必建、应收尽收要求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少建或不建防空地下室。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人民防空行业管理主体责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审批,严肃进行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易地建设费的减免优惠政策不能视为防空地下室的免建,要坚决落实应建必建的原则要求。

确因特殊原因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申请易地建设行政许可。地方和部门不得以随意批准易地建设或少缴、缓缴、免缴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对经批准同意的易地建设项目,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坚决落实应收尽收的原则要求。

二、易地建设的申请条件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确因地质等原因项目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含)800平方米的;

(三)项目地下室距离易燃易爆物品厂房、仓库小于50米,距离有毒有害物品厂房、仓库小于100米的。

除上述易地建设的申请条件之外,项目有地下室且大于800平方米的,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时不得许可易地建设。

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的术语定义,地下室指平均埋深超过1/2的楼层。

三、易地建设审批程序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程序,认真履行联合审批制度中人民防空工作职责,完善落实各项工作制度,确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审批高质量、高标准依法审批。人防专项规划有要求的,依据人防专项规划不予许可易地建设。建设项目按分期申报人防审批的,每期申报的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项目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不得分期申报人防审批。

(一)窗口收件。由统一审批窗口人员负责收件,初审资料完整性,收齐资料后提交人防主管部门经办人。

(二)经办人审查。人防主管部门经办人收到资料后,核定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审查是否符合易地建设的申请条件,计算应缴纳易地建设费金额。对项目有无地下室及地下室面积有疑问的,可邀请技术专业人员协助审查。审查无误的报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复核。

(三)集体研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的审批,人防主管部门应组织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符合规定的,许可易地建设;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许可易地建设。每位经手人员均在行政许可文书上签字,签发后的文书盖章存档。

(四)闭环管理。许可易地建设的,经办人制作易地建设许可副本交窗口,同时出具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书;不予许可易地建设的,经办人制作不予许可易地建设通知书,注明不予许可原因。由窗口送达申请人并留存签收单据。

(五)换发正本。申请人在该项目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向窗口提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清单据。窗口人员交经办人,经办人与财政部门对接核实,核实无误的报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复核,负责人签发后经办人制作易地建设许可正本,由窗口送达申请人并留存签收单据。

四、严格执行易地建设费优惠政策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规定,易地建设费的减免严格执行国家、部委或省人民政府的易地建设费有关优惠政策。市级以下政府或部门无权制定易地建设费优惠政策。项目因情况特殊需要申请减免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国家、部委或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经批准同意的,人防主管部门可遵照执行。

五、其他

人防部门在易地建设审批工作中,对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单位或企业,作不良行为记录,按照社会诚信体系有关规定,向社会诚信平台推送。

我省之前出台的相关文件中,涉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20年5月6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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