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指农村居民能及时取得足量够用的生活饮用水,且长期饮用不影响人身健康。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包括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4项。
一、水质,指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质量。其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如下:
(一)水质评价指标应综合根据当地农村供水水源水质特点、污染源分布特征、供水工程规模、人群健康风险的可控性,科学的展开评价。
(二)对于当地人群肠道传染病发病趋势保持平稳、没有突发的地区,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和消毒剂指标可不纳入评价指标,集中式供水工程可仅将总大肠菌落列为微生物评价指标,有煮沸饮用习惯的分散式供水工程用水户可不评价微生物指标。
(三)不存在放射性指标污染风险的地区,可不评价放射性指标。
(四)有污染源或近期发现特征污染物的地区,应增加特征污染物指标评价。
(五)对于千吨万人供水工程的用户,宜依据工程运行期出厂水或末梢水水质检测报告进行水质评价,水质检测结果符合GB5749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
(六)对于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的用户,可依据工程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或采用现场检测等方法进行水质评价,水质检测结果符合GB5749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
(七)对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便适宜方法进行水质现场评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可评价为达标;也可进行水质检测,结果符合GB5749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
二、水量,包括居民生活饮用水量、散养畜禽用水量、家庭小作坊生产用水量以及居民点公共用水量等,不包括规模化养殖畜禽,二、三产业及牧区牲畜用水量。其评价标准和方法如下:
(一)人均日用水量35升为达标。
(二)对于集中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水量评价应根据工程实际供水能力与供水人数测算,并结合用水户问询等方式进行。
(三)对于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水量评价可根据一定时间内水窖、水罐等分散式储水设施设备的储水量或能获取的水量与供水人数测算,并结合用水户问询等方式进行。
三、用水方便程度,指用水户获得饮用水的便利程度,通常以供水是否入户以及人力或简易交通工具取水往返时间或距离进行评价。其评价标准和方法如下:
对于供水入户的用水,用水方便程度评价为达标;因用水户个人意愿、风俗习惯,具备入户条件但未入户的,评价为达标。对于供水未入户的用水户,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1公里、垂直距离不超过100米为达标。
四、供水保证率,可用一年中实际供水量符合标准的天数与一年总天数的比值进行评价。其评价标准和方法如下:
集中且连续供水的为达标;分散供水的,缺水时间连续不超过30天为达标。
对于千吨万人供水工程的用水户,供水保证率可通过现场查看工程日供水量记录,并结合用水户问询等方式,确认用水量需求得到的满足程度进行评价。对于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或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供水保证率可通过入户查看、问询工程实际供水情况以及用水户水池、水罐等储水情况,确认用水量需求得到的满足程度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