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证新办证流程
一、项目业主委托咨询单位或自行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送审稿)5份。
二、项目业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开展技术审查。项目业主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水资源论证报告(送审稿)审查申请文件2份;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送审稿)5份;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审批
(一)由评审专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项目业主提交材料如下:
1.水资源论证报告(报批稿)审批申请文件2份;
2.取水许可申请书3份;
3.水资源论证报告(报批稿)2份;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材料;
5.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用途);企业信用代码证(三证合一)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项目立项的批复文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如为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根据专家组出具的审查综合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取水许可决定书。
四、项目业主安装取水设施、计量设施、退水设施。
五、项目业主安装计量设施并运行30日后填写《贵州省取水工程(设施)验收申请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工程验收。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取水工程验收。
七、项目业主填写《取水许可证申领表》3份,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一般为5年)。
取水许可延续流程
一、项目业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3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用途);企业信用代码证(三证合一)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如为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材料后出具是否通过评估的项目延续评估评意见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取水许可证(一般为5年)。
取水许可变更流程
一、项目业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书3份;
(二)项目权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请示或者项目取水权变更手续批准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用途);企业信用代码证(三证合一)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如为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材料后是否通过变更的决定;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取水许可证(一般为5年)。
法律法规规定
1.国务院460号令第26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2.《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22 条规定:"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取 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用途或者增加取水量;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3.水利部第34号令第28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 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4.水利部第34号令第29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
申请:
(1)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
(2)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3)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4)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取水许可证注销、吊销流程
一、项目业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取水许可证注销申请书3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用途);企业信用代码证(三证合一)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如为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二、审批机关对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取水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三、审批机关对取水单位或个人作出是否同意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决定。
四、审批机关对该取水许可证进行注销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一)注销
1.国务院460号令第44条规定:"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水利部第34号令第30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2.《行政许可法》第7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吊销
1.国务院460号令第51条规定: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3)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3.第53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