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市直部门镇(街道)

  • 炉山镇

    地址:凯里市炉山镇城关村

    电话:0855-8667391

  • 龙场镇

    地址:凯里市龙场镇凯施街便民利民服务中心

    电话:0855-8680001

  • 万潮镇

    地址:凯里市万潮镇兴街390号

    电话:0855-8620007

  • 湾水镇

    地址:凯里市湾水镇湾水街上

    电话:0855-8690001

  • 舟溪镇

    地址:凯里市舟溪镇兴舟街18号

    电话:0855-8350001

  • 三棵树镇

    地址:凯里市三棵树镇巴拉河街1号

    电话:0855-8420001

  • 旁海镇

    地址:凯里市旁海镇旁镇社区1号

    电话:0855-8560264

  • 下司镇

    地址:凯里市下司镇清江村村委会对面

    电话:0855-2684350

  • 碧波镇

    地址:凯里市碧波镇虎场街3号

    电话:0855-2740026

  • 大风洞镇

    地址:凯里市大风洞镇大风洞村新街

    电话:0855-8670002

  • 凯棠镇

    地址:凯里市凯棠镇凯棠社区

    电话:0855-8580003

  • 城西街道

    地址:凯里市城西街道未来城9栋一楼

    电话:0855-8223065

  • 洗马河街道

    地址:凯里市洗马河巷196号

    电话:0855-8502912

  • 西门街道

    地址:凯里市西门街道莲花巷136号

    电话:0855-8221235

  • 大十字街道

    地址:凯里市迎宾大道15号

    电话:0855-8223045

  • 湾溪街道

    地址:凯里市清江路32号

    电话:0855-3898905

  • 开怀街道

    地址:凯里市金山大道87号

    电话:0855-8428011

  • 鸭塘街道

    地址:凯里市鸭塘街道红星美凯龙六楼

    电话:0855-8311001

  • 白午街道

    地址:凯里市经济开发区开元新居一期金源东大道街13号

    电话:0855-8222028

  • 白果井街道

    地址:凯里市白果井街道东出口安置区一期10栋负二楼

    电话:0855-8620966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3年 >> 2013年第四期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凯里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凯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4-11-07 16:59

                                                          凯府办发〔2013〕1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凯里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8月20日

凯里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扬尘污染的预防和控制,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包括:道路与桥梁施工、场平与挖基工程施工、削峰填谷工程施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房屋拆除工程施工、采矿<石>打沙工程施工)、物料运输与堆放、建筑垃圾回填、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建设维护施工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及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水泥、灰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生活垃圾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  市环保局对全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及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采矿(石)打沙、场地平整、房屋拆除工程项目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房产局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对已办理合法手续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余泥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公共场所及道路保洁、养护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维修、改造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交警大队负责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改装和运输车辆行驶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未办理规划手续的在建工程产生扬尘污染及工地施工车辆污染城市道路的执法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私人自建住房及未办理施工手续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含高速公路、快速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凯里城投公司负责削峰填谷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环保局应当制定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案。

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交警大队、凯里城投公司等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案,制定其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市环保局应当建立污染源数据库与扬尘污染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发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第六条  市住建局在办理建设许可过程中,应明确土地出让后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收取事项并专户收取。

(一)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项目总价2%收取.

(二)达到市政府各项文明施工要求的分部工程经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交警大队、市环保局认可后,由市住建局按审核意见逐项返还。

(三)相关单位对该项目文明施工分部工程提出异议的,由市环保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审核,市住建局分部分项折扣。

第七条  建设单位依法向市环保局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按要求进行排污申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第九条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依据建设单位制定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对施工单位实施监督。

第十条  市环保局应当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并在市人民政府网上定期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市环保局另行制定,并与本办法同时实施。

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工程开工前,施工工地按照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本市主干道及重点路段设置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地面、车行道路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

   (三)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收集场所,可以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施工工地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五)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六)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设置围挡或者围墙,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配合定期洒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

   (七)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时采取洒水压尘,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不得施工。

   (八)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

   (九)在建筑物、构筑物、脚手架以及卸料平台上运送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洒。

   (十)施工工地闲置3个月以上的,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市政大修、养护工程施工时,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对已回填后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向地面洒水。

第十三条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时,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采取洒水或者喷淋措施(采取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第十四条  采矿(石)打沙场作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废石、废渣、剥离的泥土应当堆放到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防尘网等措施。

(二)对于遭破坏的植被、生态环境要做到边开采、边恢复。

第十五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采取围挡、喷淋、苫布覆盖等避免起尘的措施堆放物料。 

(二)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落料、卸料处配备使用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临时性的废弃物堆,设置围挡、防尘网等;长期性的废弃物堆,砌筑围墙或者在废弃物堆表面、四周种植植物。

(四)场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六条  运输砂石、灰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和市交警大队核发的准运证与通行证。

(二)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运。

(三)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四)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第十七条  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2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至少每两日冲洗1次。

(二)城市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停车场、车站、露天公共场所,其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八条  进行绿化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台风警报、寒潮预警和雾霾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三)1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泥地应当栽种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九条  裸露泥地,应当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进行绿化或者铺装。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二)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由水利、城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分别由水利、城管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四)建成区内,已收储的国有土地在尚未出让以前由收储单位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五)其他裸露泥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现有以上裸露泥地的绿化或者铺装应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完成。新增裸露泥地的绿化或者铺装应当在形成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条  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可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实施联合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因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都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市环保局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公众也可以拨打市政府的统一公开电话(环保热线:12369)进行举报和投诉。

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在接到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属于市环保局职责范围的,市环保局应当在15天内依法处理;属于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机构职责范围的,市环保局应当在7天内书面转交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机构进行处理。

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在接到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以及市环保局的转交处理通知后,不得推诿,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市环保局和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市环保局应当负责督办到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排污申报或在排污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未落实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工作的,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未履行监督义务的,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市环保局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建、国土、规划、城管行政执法、交通、水利、交警等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罚款,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法责令其停工、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罚款,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可依法责令其停工、停业整顿。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堆场、露天仓库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环保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罚款,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运输车辆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交警大队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停车场、车站等露天公共场所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绿化和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管理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对举报和投诉未及时处理或者未按规定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的。

(三)不履行有关扬尘污染管理信息公开义务,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或者不及时公开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凯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5日起实施。

主办:凯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凯里市行政中心C座  联系电话:0855-8065700

备案号:黔ICP备16008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226010001

贵公网安备:52260102556121号

推荐使用1920*1080分辨率,谷歌、火狐、360极速、IE9+以上浏览器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