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府办发〔2013〕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公文格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类公文,要严格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P/T9704—2012)和《凯里市人民政府和凯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规定规范公文格式。不得混用“报告”和“请示”文种,对“报告”类公文夹带“请示”事项的,不予处理;“请示”类公文不得多头报送,须做到一文一事,请示事项要单列、明确、具体。各单位要加强公文材料审核,确保公文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准确无误。
二、严格落实会商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单位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协调一致后,由业务主管部门行文呈报或由业务主管部门与主办单位联合行文呈报。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单位另有时限要求以外,相关单位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单位应主动与主办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单位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须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建议,与相关单位有关负责人会签后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未经认真研究、充分协商和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的事项,市人民政府不予处理。
三、严格规范公文审查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许可等内容的公文、代市人民政府起草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呈报市人民政府前必须先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审查意见。
四、严格公文报送程序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机构原则上不直接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市物价管理办公室、市粮食管理办公室、市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除外)。确需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行文;遇有紧急情况,需直接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送主管部门。各企业、行业协会等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
五、严格控制公文数量
属于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处理。各单位对需要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或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行文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不必报送市人民政府转办。市人民政府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可以相互行文,不得报送市人民政府转办。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不得将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或者能够协调其他单位解决的事项向市人民政府请示。
六、建立办文反馈制度
对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各单位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及批请各单位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各单位应抓紧办理,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并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领导同志批示多个单位办理的,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其他单位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对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各单位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重要事项除外。
七、建立退文通报制度
为切实维护公文的严肃性、统一性、规范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后将作退文处理,由报送单位按规范要求和程序重新报送,对由于报文不规范而延时误事的,由报文单位承担责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加强对各单位公文报送工作的指导,定期对各单位的公文报送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督促检查,并视情况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