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府办发〔2014〕147号
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炉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凯里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村级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12月22日
凯里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村级试点实施方案 为从根本上破除制约农村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解决制约农村产业发展的难题,按照省、州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工作要求,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村级试点工作,通过摸清底子,明确权属,搭建平台,以激活农村资源,促进农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为推进改革的顺利进行,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尊重农民群众主体地位,发挥群众主观能动性,坚持原则与灵活相结合的方法,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推进农村生产要素和农业资源资本化。激活“三农”发展动力,促进城乡相融、和谐发展。以龙场镇箐口村为试点先行,全面推进全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二、内容、目标和原则 改革内容: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农村资产流转平台建设。 改革目标:通过改革摸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承包地、农村房屋的现状和数量,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使农村资产变为“资本”进入市场,最终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和城乡一体化产权流通市场。从根本上化解当前农村存在的各种矛盾,破除制约发展、影响稳定的体制性障碍,解决农村产业发展的资金难题,还权于民、还利于民,加快城镇化、农业产业化进程,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农民向社区集中,把更多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从事二、三产业,使其收入趋于多元化。 改革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坚持原则和灵活性相结合,稳定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依法保障农民各项权利,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坚持主体改革与综合配套体制完善相结合。结合实际,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实效。 探索突破:以保稳定,求发展为前提,在试点村大胆突破,努力探索出一套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农村产权管理制度。重点以农村现状为基础,打破当前制度限制,完善试点村现有农村资产相关手续和资产管理办法,从而制定全市农村资产管理办法。 三、试点村基本情况 从群众基础、所处地理位置、交通、代表性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龙场镇箐口村为确权试点村。 箐口村位于凯里城区西北8公里,东邻郭家坪村,西邻虎庄村,北邻华界村,南邻格河村、炉坪村。主要民族有汉、苗、革等,共6个村民小组,11个自然寨,495户2017人口,其中有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79%。村国土总面积9181.1亩,其中,耕地4141.1亩,林地3405.2亩,草地1340.7亩,村建设用地216.2亩,农村道路26.9亩,沟渠38.9亩,采矿用地12.3亩。 四、实施步骤 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工作具体通过以下步骤完成: (一)宣传发动(2014年7月—8月):利用召开会议,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充分调动群众支持、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宣传资料100%到户。 (二)业务培训(2014年8月—12月):有关部门分别对工作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基本原则,清楚工作方法步骤、工作职责以及调查摸底工作中各种表格的规范填写等相关业务工作。 (三)摸底调查(2015年1月—3月):分别从国土、农业、林业、水利、规划、住建、房产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和乡镇、村、组干部组成联合工作组,进村入户进行摸底调查。 (四)勘测、上图(2015年3月—8月):该工作聘请省有色地质勘查局六总队完成。实行分级、分户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调查;同时完成土地、房屋的勘测、上图工作。 (五)汇总核实资料,公示调查结果(2015年9月):完成调查工作之后,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和市房产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按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息、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信息和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信息进行分类、核实,对核实无误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分别形成分类统计表。核查、统计工作完成后,按权属对摸底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对公示过程中群众提出异议的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研究解决,解决不了的报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六)登记公告(2015年10月):由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登记后,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和市房产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产权进行登记前公告,公告期为15天。 (七)登记颁证(2015年11月):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分别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和市房产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并经市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并向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颁证,同时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完成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工作。 (八)档案整理,信息处理(2015年12月):确权登记工作结束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将所有登记信息资料资料归档,分类保存,并完成信息系统操作平台联机工作。 五、成果验收 (一)验收方式。农村产权确权颁证村级试点工作验收由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采取查看档案资料和实地访问农户的方式对农村产权颁证质量进行随机抽查。 (二)验收程序。组织联合验收组—实地走访抽查—形成验收报告。前一个步骤是后一个步骤的基础,如果前一个步骤检查未能通过,则不再进入后一个步骤。 (三)验收标准。由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房产局、市林业局根据改革方案、改革要求,分别制定确权颁证的验收标准和验收办法。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统筹试点工作,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改革工作有效贯彻落实,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主要研究制定试点工作计划,研究确定重大决策,督促有关重大工作的落实,统筹协调部门间工作,促进各部门、各乡镇同推动工作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 龙场镇:是本次改革的主体,负责与领导小组及有关业务部门协作,完成试点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省有色地质勘查局六总队:负责集体建设用地、耕地、宅基地、房屋等农村产权的外业勘测、相关数据库建设及管理软件的开发及维护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摸底、定界、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等工作; 市农业局: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土地耕地的调查摸底、定界、确权登记、发证、仲裁等工作; 市房产局:具体负责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的调查摸底、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 市水利局:具体负责全市农村水域、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的调查摸底、定界、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 市林业局:具体负责全市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调查摸底、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 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具体负责村级集体建设用地、产业布局及建设等相关方面的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工作; 市农村产权管理和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以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行政村的勘测定界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本次改革的资金筹备和农村国有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并负责试点工作经费的筹措; 市司法局、市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市农村耕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及其它调处机构:负责农村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期间的信访工作; 市档案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市文体广电局:负责做好各项政策的宣传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工作。 (三) 落实工作经费。 村级试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工作开展进度及时拨付。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承担改革工作任务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市文体广电局、乡镇(街道)以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切实做好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要向村干部和村民讲清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讲清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消除广大村干部和村民的顾虑,积极参与和支持此项改革。 (三)分工明确,务求实效。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 各相关部门要本着分工负责,密切合作的原则,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抓好落实,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四)严肃纪律,规范操作。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肃纪律,坚持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决不允许暗箱操作,损害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循序渐进,规范操作,保证质量。
附件:1.凯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2.凯里市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3.凯里市农村小型水利确权发证暂行办法(试行)
附件1
凯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工作规程(试行)
为指导各地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政策,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因地制宜。按照试点地区的土地承包现状,缺什么补什么,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四)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五)注重实效。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六)地方负责。试点工作实行部市统筹安排,乡级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二、基本类型及其操作流程 (一)家庭承包方式登记 1.准备前期资料 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 利用航拍制作1:1000正射影像图,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2.入户权属调查 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3.测量地块成图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4.公示审核 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公示。 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市级人民政府。 5.建立登记簿 根据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进行异地备份。 6.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 根据实际,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及时对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 7.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市农业局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3NY/T2539-2014)的统一要求,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8.资料归档 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由市农业局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二)其他承包方式登记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开展其他承包方式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三)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市农业局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1.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2.因承包地被征收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 3.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 4.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 5.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 6.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 7.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 8.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 9.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10.开展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培训 按照登记工作方案,召开政策培训会和宣传动员会,充分调动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参与登记的积极性,并对登记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进行培训。 (二)严格保密制度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相关资料,特别是地籍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进行保管,确保不失密、不泄密。 (三)准确把握政策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附件2
凯里市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 技术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国土资源部《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要求,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紧密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据《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并通过农村日常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农村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可参照本技术方案执行。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二)农村房屋调查。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三)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三、技术路线与方法 (一)主要技术依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二)技术路线 以满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出发点,立足于已有的工作基础,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借助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和数据库等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等工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三)调查方法 原则上,我市采用全站仪实测法和影像勾图法开展调查工作,以确保地界址清楚、空间位置关系明确、权属清晰、面积准确。 四、工作程序和内容 农村地籍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房屋调查和成果归档与建库等内容。 (一)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准备、宣传发动、资料收集、技术设计、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队伍落实和人员培训等。调查前,应系统收集整理土地及房屋权属来源资料,开展实地踏勘、资料分析等,并结合地方工作基础,做好技术设计,准备调查所需的表册与工具器材,落实调查人员和队伍。聘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参与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可根据需要由专业作业单位协助完成。 (二)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核心,是保障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关键。权属调查主要包括:核实宗地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丈量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 1.制作工作底图。选用大比例尺(1:1000)的正射影像图作为基础图件,充分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已形成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并标注乡镇、村、村民小组及重要地物的名称。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工作底图上划分宗地,并预编宗地号。对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无法确定独立使用面积的,可定为共用宗。 2.权属状况调查。借助工作底图,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调查核实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对于宅基地调查,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查记录实际使用人;调查核实宗地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确定土地权属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调查核实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 3.界址调查。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齐全,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无需重新开展界址调查;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需要现场指界;对于无土地权属资料的,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可根据双方协商,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并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现场指界。实地指界前,通过送达指界通知书、公告、广播、电话等方式提前通知,确保土地权利人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按时到现场指界。指界时,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同时到场,根据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指界后,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实地丈量宗地的界址边长。同时,应丈量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 4.宗地草图绘制。根据权属状况调查信息、指界与界址点设置情况、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丈量结果、房屋调查情况,按概略比例尺绘制宗地草图。宗地草图必须现场绘制(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也可另附纸绘制),有基础图件资料的地区,可持打印的相关图件到现场,根据指界和丈量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形成宗地草图。 (三)地籍测量 在权属调查结果的基础上,通过地籍测量准确获取界址点位置,并计算宗地面积。地籍测量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和面积量算等。控制测量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开展,对于仅丈量界址边长不测量界址点坐标的地区,无需开展地籍控制测量。 界址点测量完成后,按照要求,测绘地籍图,编制宗地图。其中,对于不测量界址点坐标的地区,应依据权属调查结果,绘制宗地相对位置关系图,以满足登记发证的急需。由图解法测量获取的界址点坐标,不得用于放样确定实地界址点的精确位置,可利用宗地草图上实际丈量的界址边长,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宗地面积。 (四)房屋调查 在农村地籍调查中,针对农村房屋实际情况,实地调查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状况,结合地籍测量一并开展房屋测量。房屋调查要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 1.房屋产权状况调查。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准建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其中,对于在现行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应提供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等资料,对于实施之后建设的,应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资料。 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调查房产建筑结构、层数、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核对房产面积是否批建一致等;对村民整体搬迁上楼的,还应该调查记录房屋所在自然层次和房屋编号。对于农房中的一房多户,应现场确定房屋分户界址和权属情况,需要现场指界的,应经房屋产权人现场指界,明确界址并现场确认签字。房屋产权状况调查形成的结果可记录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内。 2.房屋测量。房脚点测量宜采取与宗地界址点测量同样的技术方法,一并开展。房屋边长丈量在宗地的界址边长丈量时一并开展,对确实无法丈量房屋边长时,应丈量至少两条房脚点与界址点或房脚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便于间接解算房屋边长和求解房屋面积。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高层多户的,可参照《房产测量规范》开展房屋测量。对于已有户型图的,可通过核实户型图获取房屋内部边长,对于没有户型图的,需实地测量房屋内部边长。 3.面积量算。依据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计算房屋占地面积,结合房屋层数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对于高层多户,有户型图的,可通过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和核实户型图获取的房屋内部边长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无户型图的,需要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和实地测量房屋内部边长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 4.调查结果记录。一是要将房屋权属状况信息和房屋测量结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中;二是要在宗地草图中标识房屋,并标注房屋边长,房屋的楼层、结构以及争议情况等信息;三是要在地籍图的测绘中将房屋要素纳入;四是成果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数据库的建设都要将房屋调查的信息包含在内。 (五)资料整理归档与数据库建设 调查工作完成后,应按照数据库标准,建立地籍数据库,并由市国土资源局及时组织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验收。调查成果主要包括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地籍图、农村地调查总结报告以及地籍数据库等。验收通过后,要及时将调查成果和资料整理归档,并结合土地登记等日常业务做好更新维护。
附件3
凯里市农村小型水利确权发证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确权发证工作,根据《贵州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验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范围包括: (一)小(一)、小(二)型水库工程。 (二)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或设计引水流量1立方米/秒以下的独立引水工程。 (三)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的机电灌溉排水工程。 (四)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水轮泵工程。 (五)农村饮水工程:国家或集体投资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六)全市所有的山塘工程。 (七)水土保持工程设施。 (八)水利旅游工程设施。 (九)农村河道及配套附属水利设施。 (十)农村小水电站。 第四条 按照省州有关文件精神,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国有或集体所有性质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由国家投入形成水利资产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除工程移交时按相关规定已明确产权为集体的外,一律确认为国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二)村集体投入建成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认为集体所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三)非国家或集体投入形成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按其所在土地权属进行确认,实行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制度。 第五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主体: (一)确认为国有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按照管理权限产权分别确定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水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及乡镇水利站。 (二)确认为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产权确定给工程权属所有的集体组织。 第六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范围: (一)小型水库划界主要包括水库库区(淹没区)划界、水利枢纽工程(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划界、水库管理和经营设施的用地划界等。 (二)小型引水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枢纽工程划界和配套灌溉渠系工程划界。 (三)小型机电灌溉排水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枢纽工程划界和配套灌溉渠系工程划界。 (四)农村饮水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枢纽工程划界和配套供水管路工程划界。 (五)山塘工程划界主要包括库区(淹没区)划界、水利枢纽工程(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划界和配套灌溉渠系工程划界。 (六)水土保持工程设施。 (七)水利旅游工程设施。 (八)农村河道及配套附属水利设施划界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行确权,主要针对河道河滩地、护堤地、护渠地等水利工程设施。 (九)农村小水电站。 第七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工程水文边界现状、产权、管理权、经营权等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并逐个工程填写《凯里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采取利用已有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核实。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凯里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进行审核,审核后在工程所在地对工程产权现状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无异议后明确工程产权。工程产权明确后由工程产权所有人填写《凯里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进行权属登记审批,由市人民政府核发《凯里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 第八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发证,按照先明确工程产权,后造册登记审批,再核发证书的程序进行。对本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产权已明确的工程,按明确的权属登记核发产权证书;对在本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产权不明确、有争议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工程,在本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由乡镇水利站负责理顺产权关系,协调处理争议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后,逐步明确产权,明确产权后按程序进行权属登记审批核发产权证书;对在本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新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确产权,明确产权后进行权属登记核发产权证书。 第九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指小型水库、小型引水工程、机电灌溉排水工程、水轮泵工程、农村饮水工程、山塘、等水利工程。 第十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核发证书,要严格实行登记申请、审查、复核、核准制。 乡镇是本辖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的登记申请、审查机关。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申请复核机关。承办市人民政府权属登记、核准、发证具体事务工作。 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申请核准、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凯里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按统一组合编码编号。组合编码形式为: 水证字(××××)第×××××号。(括号中4位数为发证时间码,如2014。后面5位数为发证机关自编连续序号码,从00001~99999,中间不留空号)。 第十二条 《凯里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效期的确立,按照小农水设施和农田相配套及农田承包期相同步的原则。 第十三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初始登记申请应在本工程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并经有关利害关系权利人核对签名。 第十五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设施灭失的,原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登记申请。 (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 (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认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者需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补充的材料。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四至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 (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明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 第二十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权利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权利人提出的异议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二十一条 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经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核对签名、登记机关审查、公示时间到期无异议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应将表格(一式二份)及电子版本报送复核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在7日内提出意见,并送达核准、发证机关。核准、发证机关对已核准的,应及时核发《凯里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对未经核准的,应根据复核意见补充相关资料或重新审查登记。 第二十三条 发现《凯里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错漏登记、丢失或损坏的,有关权利人要以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相关证件。 第二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水利站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档案。乡镇在建立原始登记表格和相关材料档案的同时,要建立电子档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复核资料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