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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凯里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凯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7-01-22 10:08

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炉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凯里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20日

凯里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就近救援、开通“绿色通道”。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需要紧急医疗救援的以下灾害性事件:

(一)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

(二)暴力或恐怖事件;

(三)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厂房、矿山、压力容器等)事件;

(四)各种建筑物倒塌和各类滑坡事件;

(五)核泄漏和核污染事件;

(六)各种重大交通事故;

(七)食物和化学物品等原因引起的群体性中毒事件或职业性中毒事件;

(八)生物制品或化学物品或物理辐射物质泄漏,可能造成或已造成人身伤害、饮用水污染或持久性环境污染的事件;

(九)甲类传染病的发生或各类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十)突发和严重的医院内感染;

(十一)其他对公众生命或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各种突发的相关事件。

三、医疗救援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害情况,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一)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且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

2.县(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较大事件(III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且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

2.地(市、区)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重大事件(II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

2.跨地(市、区)级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公共卫生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

2.跨省(市、区)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4.国务院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第二部分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一、医疗救援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指挥部组成

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医疗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市武警中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

(二)工作职责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指挥医疗救援工作及各项急救措施的实施,并根据需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市发展和改革局:编制医疗救援应急系统建设发展规划,满足医疗救援工作需要。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药械储备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和落实医疗救援保障政策。

市公安局:负责维持医疗救援工作现场秩序,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运送药品、器械和物资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运送医疗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物资,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送血、专用物资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

市民政局: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殊困难伤病员的医疗费用进行适当的救助。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调配和供应。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解决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受伤(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除外)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人员的医疗救助费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市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群众医疗自救和互救知识宣传培训活动,提高群众医疗自救、互救水平;接受有关境内外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市武警中队:组织有关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持和配合指挥部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命令和决策;

(二)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三)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有关技术方案、工作制度和措施,开展培训、工作督导和预案演练;

(四)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三、专家组及职责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建市医疗救援专家组,专家组由不同学科的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医疗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二)为医疗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培训,承担医疗救援综合评估任务;

(三)承担医疗救援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医疗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一)紧急救援中心

凯里地区120指挥中心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求助信息的收集并提供咨询服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伤病员的院前急救和传染病人的转运工作。

(二)医疗机构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接收伤病员,承担伤病员现场和院内抢救、治疗任务。伤病员需要向上级医院转诊的,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进行。医疗机构每天向指挥部报告病情发展和救治进展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2.市级医疗机构必须组建2—3支由各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医疗救援小分队,节假日期间有应急队伍至少有1个小分队处于备勤状态。

(三)专业医疗服务机构

凯里地区中心血站等专业医疗服务机构根据医疗救援工作要求,做好医疗救援的物资、血液和技术力量储备等工作。

第三部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响应和终止

一、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一)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一般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报告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启动救援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实施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医疗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医疗救援指挥部定期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较大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报告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州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迅速组织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并随时将医疗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医疗救援指挥部报告。

(三)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

按照国家和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案》中关于“医疗救援分级应急响应”的规定,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在积极开展紧急救援的同时,按规定上报,并在上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下,开展救援工作。

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一)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二)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临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专线电话,并公布专线电话号码,实行24小时现场指挥。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1.现场抢救

(1)参加医疗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向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其统一指挥,与其他医疗救护队(组)相互配合,划分抢救区域,对伤员进行分检、医疗救护和转运。

(2)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3)救护队现场抢救的主要措施是止血、包扎、固定和正确搬运,准备转至适宜的医院,并根据现场伤员情况设手术、急救处置室(部)。

(4)救护人员要将经治伤员的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并置于伤员口袋内。

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6)公安部门、交通部门保证医疗救护、送血、专用物资车辆的优先通行。

3.接诊医院的救治

(1)接诊医院应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对医院资源进行调整,尽最大可能满足抢救的需要,对接收伤员进行早期处理,包括纠正包扎、固定、清创、止血、抗休克、抗感染,对有生命危险的伤员实施紧急处理;同时要有专人做好救治伤员的统计汇总工作,包括伤员的数量、病情以及医院能承受的最大抢救能力,及时上报,便于统一安排抢救工作。

(2)超出接诊医院救治能力的伤员,接诊医院要写好病历,在重特大突发事件协调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及时将其转往就近或指定的后方医院,并妥善安排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

4.信息报告和发布

(1)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市卫生行政部门。

(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在1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原因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并提出改进预防及控制该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建议。

(4)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和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后,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部分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二、急救机构

完善我市急救网络的建设,各片区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科室)。

三、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实力较强的市级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四、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人数不少于30人。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

(二)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三)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四)市级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装备、市级应急药品、物资储备库由市级财政解决,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管理。

五、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发改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六、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一)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二)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三)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市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四)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七、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一)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二)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部分附则

一、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救治处理概况、患者(伤员)救治康复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医疗救援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等,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奖励

市人民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表彰。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

五、补偿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主办:凯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凯里市行政中心C座  联系电话:0855-806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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