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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部门镇(街道)

  • 炉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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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855-8667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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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8-10-15 09:32

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炉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3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凯里市招商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规范项目引进事前评估(评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按照凯里地区“十三五”规划纲要及各行业专项规划,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按照公平、公正、科学、节约、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对引进省外(境外)投资人在凯里地区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招商引资项目在签订合同(协议)之前,对项目实施进行评估(或论证),提高我市招商引资项目质量和效益,提高项目履约率、资金到位率、投产率和入园率,促进凯里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机构

凯里地区招商引资项目采取属地为主、分级组织的形式实施评估。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成立“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成立“招商引资研判小组”,负责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系列工作。

(一)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评估内容。

评估委员会组成人员:

评估委员会由常设单位、非常设单位相关负责人或(和)根据项目专业特性从州级评估专家库随机抽取3名专家组成。

常设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农林扶贫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局、市法制办;

非常设单位:项目主管单位和属地管理单位;

评估专家组: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州范围内选聘。

1.评估委员会职责:

(1)市纪委监委:负责全程监督,确保评审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2)市发改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本地产业布局,并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

(3)市国土规划局:是否符合本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园区发展规划,并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

(4)市环保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要求。对可能存在高环境风险项目,应先行完成环评预评估;进驻园区的项目先行论证其与园区规划环评的符合性,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并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

(5)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对协议内容涉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进行把关,并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

(6)市农林扶贫局:负责对项目建设选址用地可能涉及的林业问题进行把关,并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

(7)市水务局:负责对项目建设可能影响水土保持方面进行把关,并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

(8)市安监局:负责对项目建设及生产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把关,并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

(9)市住建局:负责对项目的建设内容进行概算,防止投资方(或投资人)虚报项目投资额。

(10)市财政局:负责对协议内容涉及财政扶持资金(或产业扶持资金)进行把关,并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

(11)市税务局:负责对协议内容涉及国税、地税的优惠政策进行把关,并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

(12)市法制办:负责对协议内容合法性把关,并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

(13)项目主管单位:负责记录各部门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并将建议或意见反馈给投资方(或投资人),商讨解决方案。

(14)项目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对项目选址的征地拆迁进行把关,确保项目落地后能顺利启动建设。

(15)专家组:负责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项目是否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资源,区域资源是否满足项目需求;是否危害经济、社会和国家安全,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时限、投入产出强度,主导产品的技术领域、市场竞争力及发展潜力,项目的税收贡献、带动就业能力及人力资源储备等情况形成书面意见供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专家组从全州行业专家库中抽取3名专家组成,相关咨询费用由市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统一列支)。

(16)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炉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负责根据各自的区域发展规划和项目准入标准对项目进行评估。

(17)其它临时参会部门都应根据各自的行业准入标准对项目进行评估。

评审结束后,各部门(和专家组)须出具书面意见存入项目档案,评审小组出具认定报告或会议纪要。

2. 评估委员会评估内容:

负责对在凯里市、炉碧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投资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评估(注:炉碧经济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的招商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属地管理单位对项目进行预评估后,报评估委员会审定);凯里经济开发区对投资在3000—10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由该区自行组织评估,对投资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该区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预评估后报市评估委员会审定,最后报市研判小组决策。各职能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及责任负责对项目进行评估(或论证),具体内容包含:

(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2)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本地产业布局。

(3)是否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园区发展规划。

(4)是否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资源,区域资源是否满足项目需求。

(5)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要求(对可能存在高环境风险项目,应先行完成环评预评估;进驻园区的项目先行论证其与园区规划环评相符,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总体稳定)。

(6)是否危害经济、社会和国家安全,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7)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时限、投入产出强度,主导产品的技术领域、市场竞争力及发展潜力,项目的税收贡献、带动就业能力及人力资源储备等情况。

(8)投资主体的资金实力、信用信息、经营业绩和研发创新能力等情况。

(9)投资合同(协议)中签约双方权利义务、优惠政策、违约责任等是否明确、合理。

(10)项目的其他情况。

评审(评估)结束后,评审小组出具认定报告或会议纪要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或招商引资项目研判小组审定。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10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0万元)的招商引资项目评估结果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投资在10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先审定,评估结果报招商引资研判小组决策。

(二)招商引资项目研判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组长:市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市长、分管项目主管部门的副市长;凯里经济开发区、炉碧经济开发区工委常务副书记;凯里经济开发区、炉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凯里经济开发区、炉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主任。

研判小组的职责:负责对招商引资评估委员会(含凯里经济开发区)预评估投资金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招商引资项目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决策。

三、评估所需材料

项目引进事前评估的申报单位为项目主管部门(资料报送单位必须对提交评估委员会评审的项目情况、投资方信息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评估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法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投资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资信证明材料: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足以证明该企业(或他人)资产、信用状况的文件或凭证,履行合同必须的设备或专业技术能力等资质证明(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须提供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四)国土规划、农林、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五)考察报告(考察组对投资方资质进行实地考察后撰写的由考察组成员签署的考察报告)。

(六)项目引进事前评审的申请。

(七)提供以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评估委员会应定期召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评估。原则上在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两周前完成评估。

(二)对于需要实地考察论证的项目,由评估委员会统一组织相关单位(部门)或专家考察论证,原则上与评估项目有关的成员单位或部门都应参加。对个别因故不能参加考察并与项目手续办理、落地建设有关的单位(部门),由评估委员会单独征求该单位(部门)意见。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招商引资项目,优先评估:

1.投资方为无失信记录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行业优强企业及对口帮扶城市优强企业前来投资的项目;

2.投资方拥有项目产品自主知识产权或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独特核心技术,其核心技术应用到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环节,并能使项目保持长期稳定的竞争优势;有科研机构或高端人才参与,在招才引智方面贡献突出,对推进地方政府与科研院所合作起到积极作用的项目;

3.产业关联度强、附加值高、具有引领性的项目;

4.经济效益好,对地方税收贡献大,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项目;

5.符合我市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将项目投资企业或投资者的履约情况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不履行投资合同、圈占资源、套取政府补贴、破坏生态环境等的项目投资者,实行失信黑名单管理。评估委员会在项目评估过程中,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项目投资企业或投资者5年内不予引进。

五、结果运用

(一)经评估委员会评估通过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相关程序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

(二)未经评估委员会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得签订投资合同(协议)。同时,不得作为省、州级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签订投资合同(协议)备选项目。

(三)成功签订投资合同(协议)的招商引资项目,相关部门应优先给予办理项目所需手续,为项目及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确保项目顺利落地建设。

(四)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投资促进局应定期对已签订投资合同(协议)的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进事前评估执行情况和项目落地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查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

六、责任追究

(一)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职能部门管理和职责权限,依法依规追究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评估过程中失职失责的相关人员责任。

(二)评估委员会主任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加评估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关领导责任,参加评估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三)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追究责任:

1.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弄虚作假,影响项目正常落地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经济、资源、环保等方面重大损失的。

(四)具有责任追究第三条所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通报、书面检查、约谈、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的,移送监察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1.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3.约谈。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组织进行谈话。

4.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5.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视情况合并使用。

(五)对具有责任追究第三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干扰、阻碍调查核实工作,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2.推卸、转嫁责任,对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企业有打击、报复、陷害等行为的;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

(六)对具有责任追究第三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责任:

1.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有效解决问题、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2.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3.其他应当从轻追究责任的情形。

(七)市投资促进局对督查发现的,以及投资企业、投资者或其他人员反映的涉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应当追究责任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及责任追究建议送监察部门审核后,报人民政府审批。

(八)干部被追究责任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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