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平南路与宁波路交叉口片区城市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8月4日
清平南路与宁波路交叉口片区城市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清平南路与宁波路交叉口片区城市旧城改造项目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清平南路与宁波路交叉口片区城市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凯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凯府发〔2018〕9号)等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该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和房屋情况
清平南路与宁波路交叉口片区城市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位于清平南路东侧51号阳光大厦1、2栋(A、B栋)和清平南路东侧45号金龙2号商品房及清平南路西侧122号市房开商品房7、8栋(A、C栋)。征收总户数194,征收总建筑面积20563.14平方米。其中住宅150户,建筑面积18642.8平方米;单位公房1户,建筑面积293.19平方米;营业用房38户,建筑面积1792.18平方米;车库5户,建筑面积128.16平方米。
二、征收主体
凯里市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凯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单位
凯里市城西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时间
(一)实施房屋征收时间:征收决定下达之日起。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约期限: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六、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住宅类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所评估的价值给予补偿。
2.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每套支付被征收人3500元搬迁费(搬出)。
3.临时安置过渡费
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每户每月15元/平方米标准计算,每户每月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安置被征收人,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多层建筑的成套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在购买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高层建筑产权调换房时,可补助被征收人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按规定计入安置房产权登记面积。
3.产权调换房由政府统一集中采购房源进行安置,具体位置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并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买。
4.住宅类产权调换房的购房指标为每户限购一套,且购房人必须是被征收人本人。购房的价格不高于同类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
5.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每套支付被征收人7000元搬迁费(含搬出、搬进各一次)。
6.临时安置过渡费
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凭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从搬迁交房之月起发放到产权调换房交付后的三个月止,按每户每月15元/平方米标准计算,每户每月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三)奖励
1.按期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50%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2.提前搬家奖励:被征收人在签订的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前完成搬迁,并腾空房屋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八、非住宅类房屋的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所评估的价值给予补偿。
2.搬迁费
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临时安置过渡费
发放一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每户每月30元/平方米标准发放。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安置被征收人,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产权调换房由政府统一集中采购房源进行安置,具体位置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并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买。
3.产权调换房的购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如有超面积购买部分,购房价按项目同类房屋的市场价购买。
4.搬迁费
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选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临时安置过渡费
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凭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发放期限从搬迁交房之月起到安置房交付后的当月止,按实计发,每户每月30元/平方米标准发放。
房屋征收部门已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给予被征收人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过渡费。
(三)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并将腾空房屋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将不予奖励。
九、单位公房的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所评估的价值给予补偿。
2.搬迁费
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临时安置过渡费
根据被征收的单位公房的用途计算,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发放标准: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每户每月15元/平方米标准计算,每户每月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发放标准:发放一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每户每月30元/平方米标准发放。房屋征收部门已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给予被征收人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过渡费。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安置被征收人,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产权调换房由政府统一集中采购房源进行安置,具体位置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并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买。
3.搬迁费
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选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临时安置过渡费
根据被征收的单位公房的用途计算,住宅类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每户每月15元/平方米标准计算,每户每月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从搬迁交房之月起发放到安置房交付后的三个月止;非住宅类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每户每月30元/平方米标准发放,发放期限从搬迁交房之月起到安置房交付后的当月止,按实计发。
(三)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并将腾空房屋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将不予奖励。
十、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用途为非住宅的;
2.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
3.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的;
4.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以下分类和标准进行补偿: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经营性损失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屋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等因素另行制定公布。
2.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3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和职工失业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安置房的,按照本条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3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和职工失业补助;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标准逐月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和6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四)对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费与临时安置过渡费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补偿,不能重复计算补偿。
(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房屋,对被征收人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用途为住宅,但已改变为营业用房,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适当提高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价值的补偿:
1.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2.房屋权属证书所载的地点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可以适当提高补偿的情形和标准: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营业用房进行补偿,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当缴纳国家税收和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应当依法纳税和补交土地收益金。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至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50%的补偿金额;
(3)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偿金额;
(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改变的,不增加补偿。
(七)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予以追回。
十一、评估机构的选择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推荐名单中协商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后5日内在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
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单中根据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得票数按从高到低的顺序选择3家评估机构,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基层组织代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参与,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1家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抽签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告知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与结果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十二、凡项目征收范围内由被征收人自行修建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不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物,按重置价计算补偿。如经认定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一)房屋重置价的补偿标准
1.简易结构类房屋按照450元/㎡的标准补偿;
2.木结构类房屋按照900元/㎡的标准补偿;
3.砖木结构类房屋按照900元/㎡的标准补偿;
4.砖混结构类房屋按照1100元/㎡的标准补偿;
5.框架结构类房屋按照1300元/㎡的标准补偿。
(二)房屋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1.独立水表用户按照2500元/户的标准补偿;
2.分水表用户按照30元/块的标准补偿;
3.独立电表用户按照600元/户的标准补偿;
4.分电表用户按照30元/块的标准补偿;
5.数字有线电视按照1100元/户的标准补偿;
6.固定电话(不计分机)用户按照300元/户的标准补偿;
7.电脑宽带迁移按照150元/户的标准补偿。
8.空调迁移(柜机)按照500元/台的标准补偿;
9.空调迁移(挂机)按照200元/台的标准补偿;
10.抽油烟机迁移按照200元/台的标准补偿;
11.太阳能热水器迁移按照600元/台的标准补偿;
12.电热水器迁移按照200元/台的标准补偿;
13.独立天然气用户按照2400元/户的标准补偿。
十三、产权调换房的办证登记和相关税费的缴纳
(一)产权调换房的不动产权证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涉及办证所需的相关材料。
(二)产权调换房办证所需的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
(三)被征收人购买的安置房,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部分产生的契税由被征收人自行到税务部门依法缴纳。
(四)被征收人购买的安置房应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按相关规定自行交纳。
(五)产权调换房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以及管理涉及的有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按规定自行缴纳。
十四、补偿安置费的支付
被征收人按照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搬家交房给各项目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其将身份证件等付款资料提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资料后10日内通知被征收人领取该房屋的征收补偿款。
十五、征收签约生效条件
由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的征收签约工作,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90%以上被征收人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十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未经批准改变用途不予认定。
(二)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的行为。
(三)被征收人的房屋已经出租的,其租赁关系由被征收人与房屋租赁人双方自行解除,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四)凡是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由征收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凯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凯府发〔2018〕9号)文件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给予补偿。
(五)如伪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予以追回。
(六)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被征收人的住宅用途房屋是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需按照州、市有关规定办理上市许可手续后,方可按商品化的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房改房的补偿安置面积按实际测量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