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凯里市佳和凤凰湾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2日
凯里市佳和凤凰湾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
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品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凯里市佳和凤凰湾项目进行建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通〔2015〕38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凯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凯府发〔2018〕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凯里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凯府发〔2012〕8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凯里市佳和凤凰湾建设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该项目位于凯里市凯开大道北侧、鸭塘河南侧,现该项目红线范围涉及潘明芬、莫顺珍两户集体土地上房屋未拆迁,其中:莫顺珍户集体土地面积119.70平方米,建筑面积269.25平方米;潘明芬户集体土地面积282平方米,建筑面积440.384平方米。
二、征收主体
凯里市人民政府
三、土地及房屋征收部门
凯里市自然资源局
四、土地及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单位
凯里市鸭塘街道办事处
五、土地及房屋征收时间
(一)实施土地房屋征收时间
征收决定下达之日起。
(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期限和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征收决定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
搬迁期限:在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接到房屋征收部门搬家交房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腾空房屋并交房,如超过搬迁期限未搬家交房的,视为违约,将取消全部奖励。
六、补偿及奖励内容
(一)对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房屋装饰装修补偿。
(五)根据相关规定、约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奖励。
七、土地、房屋性质的认定及政策执行
(一)合法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违法建筑及临时建筑建房的性质及时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鸭塘街道、市自然资源局配合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
(二)手续不全的土地、房屋参照凯府发〔2012〕85号和凯里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合法建筑在签订协议、兑现补偿款后由鸭塘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拆除。
(四)在征收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的用途、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的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的用途,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未经批准改变用途不予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不动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住宅用途房屋的房改房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测量出的实测面积为准。
九、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价值补偿的确定
(一)被征收的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的补偿价值由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出让土地的用途、区位及房屋的结构等因素的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
被征收人或者土地及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对复核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房屋周边的附属物、地上构筑物按照房屋重置价的补偿标准:
1.简易结构类房屋按照450元/㎡的标准补偿;
2.木结构类房屋按照900元/㎡的标准补偿;
3.砖木结构类房屋按照900元/㎡的标准补偿;
4.砖混结构类房屋按照1100元/㎡的标准补偿;
5.框架结构类房屋按照1300元/㎡的标准补偿。
十、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一律采用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两种方式,不再实行宅基地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不可兼选。
(一)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土地及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单位将补偿款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
2.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每套支付被征收人3500元搬迁费(含搬出一次)。
3.临时安置过渡费。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发放,每户每月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发放。
(二)选择产权调换方式
1.产权调换原则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土地及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合法房屋用途、面积给予产权调换安置,违法建筑不予以产权调换。
住宅类产权调换房的购房指标为每户限购一套,且购房人必须是被征收人本人。购房的价格不高于同类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
在购买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高层建筑产权调换房时,可补助被征收人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按规定计入安置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安置房的最终评估价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每套支付被征收人7000元搬迁费(含搬出和搬进各一次)。
3.临时安置过渡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发放,每月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搬迁过渡期自被征收房屋腾空并搬迁交房之日起发放到产权调换房交付后的三个月止。
(三)奖励
(1)按期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土地及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补偿价值的50%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2)提前搬家奖励。被征收人在实物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前完成搬迁并腾空房屋交给土地及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单位的,按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补偿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十一、非住宅类房屋的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所评估的价值进行补偿。
2.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临时安置过渡费:发放一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每户每月30元/平方米标准发放。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安置被征收人,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产权调换房由政府统一集中采购房源进行安置的,具体位置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并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买。
3.产权调换房的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如有超面积购买部分,购房价按项目同类房屋的市场价购买。
4.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选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临时安置过渡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凭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发放期限从搬迁交房之月起到安置房交付后的当月止,按实计发,每户每月每平方米30元标准发放。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非住宅被征收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规定核准后计发。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安置房的,不支付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照规定逐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至安置房交房之月止。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房屋,对被征收人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对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与临时安置过渡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计发。
(四)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并将腾空房屋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10%给子被征收人奖励。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将不子奖励。
十二、评估机构的选择
被征收土地、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土地及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推荐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5日内由土地及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单位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
协商选定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不成功的,由土地及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单位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单中根据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得票数按从高到低的顺序选择3家评估机构,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基层组织代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和公证机关参与,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1家评估机构。土地及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单位应当在抽签前3日内在征收范围内通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确定被征收土地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后,由土地及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单位与被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再进行评估作业。被征收土地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十三、室内装修和相关附属设施的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自行装饰装修部分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按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的价值给予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生活用电、生活用自来水等日常生活设施的补偿具体标准:
1.独立水表用户按照2500元/户的标准补偿;
2.分水表用户按照30元/块的标准补偿;
3.独立电表用户按照600元/户的标准补偿;
4.分电表用户按照30元/块的标准补偿;
5.数字有线电视按照1100元/户的标准补偿;
6.固定电话(不计分机)用户按照300元/户的标准补偿;
7.电脑宽带迁移按照150元/户的标准补偿。
8.空调迁移(柜机)按照500元/台的标准补偿;
9.空调迁移(挂机)按照200元/台的标准补偿;
10.抽油烟机迁移按照200元/台的标准补偿;
11.太阳能热水器迁移按照600元/台的标准补偿;
12.电热水器迁移按照200元/台的标准补偿;
13.独立天然气用户按照2400元/户的标准补偿。
十四、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办证登记和相关税费的缴纳
(一)产权调换房的不动产证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涉及办证所需的相关材料。
(二)产权调换房办证所需的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
(三)被征收人购买的产权调换房,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部分产生的契税由被征收人自行到税务部门依法缴纳。
(四)被征收人购买的产权调换房应缴的房屋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按相关规定自行交纳。
(五)产权调换房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以及管理涉及的有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按规定自行缴纳。
(六)被征收人的房屋已经出租的,其租赁关系由被征收人与房屋租赁人双方自行解除,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十五、不履行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土地及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