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凯里市信访事项复查工作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29日
凯里市信访事项复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信访事项复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通知》(国信发〔2017〕19号)和《贵州省信访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114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20〕50号)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信访人不服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的,按照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复查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做出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工作秩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工作职责。市人民政府联系信访工作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市信访局局长担任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信访局,市信访局局长兼任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信访局分管复查工作的负责人兼任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第六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或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复查的信访事项,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委员会文件出具复查意见书;
(二)责成牵头部门对有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
(三)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理的,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由办公室明确牵头办理或指定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四)指导和督查本辖区内信访事项复查工作,对市直行政部门复查工作不力的提出处理意见;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并向其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和审核信访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的信访事项,明确承办部门、办理要求和具体时限;
(二)监督和指导市级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本工作规程要求开展信访事项复查相关工作;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直接向信访事项复查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对有关部门提交的代表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复查建议意见及调查材料,按照信访事项复查相关要求进行审核;
(五)监督被复查机关履行复查意见情况;
(六)复查过程中协调、接访、咨询工作;
(七)主持召开复查工作所需的听证会;
(八)复查信访事项的案卷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九)办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复查申请
第九条信访人申请复查应提交书面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答复(处理)意见原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多人提出同一复查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书面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名称;
(三)复查请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
(五)信访人签名或盖章;委托申请办理还应出具委托书;
(六)申请日期。
第十条信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
(一)被申请人是人民政府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
(二)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
(三)被申请人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四)被申请人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应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
(五)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六)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应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提出;
(七)被申请人是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提出;
(八)被申请人撤销的,应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对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应向决定撤销该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未按规定提出复查申请,但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市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五章复查受理
第十二条不属于市人民政府复查范围的信访事项:
1.不属于本级信访复查委员会职权范围的投诉请求;
2.应当或已经通过行政诉讼、仲裁、复议等解决的投诉请求;
3.应当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4.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举报类信访事项;
5.审查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6.正在处理或者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
7.申请内容超出原信访请求范围或者超过法定请求期限的;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复查申请后,明确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需要补充申请材料的,出具告知书,并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信访人出具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告知书,并严格按照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第十五条“信访复查(复核)中,发现诉求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而未适用,以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以信访处理意见代替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履职行为的,应当区分情况,撤销信访处理(复查)意见,要求原办理机关适用其他法定途径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理(复查)意见”之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明确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电话告知等,并做好签收和记载。对不属于市人民政府复查范围的信访事项一律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告知解决问题的渠道。
第六章复查办理
第十五条复查信访事项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日内核准复查信访事项的信访人申请事由和承办部门。经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委员会主任签批同意后,拟定信访事项复查交办书。将相关信访事项交由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按程序办理。
(二)对比较重大、复杂的复查信访事项,信访人申请要求进行听证的,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根据信访事项具体情况明确是否应当进行听证。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最终明确的意见,安排市直职能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查期限内。
(三)信访事项承办单位要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调查,在委员会办公室交办7日内办理完毕,承办单位应当将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复查建议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委员会办公室。
(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组织审核承办单位的复查建议意见,对重大、疑难的信访复查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开展调查取证,并组织信访、司法、维稳、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复查信访事项评议会进行会审。
(五)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组织审核意见,以及复查信访事项评议会上各参会单位会审意见,形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经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委员会负责人审签后印发。
(六)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办结(补充材料时间和听证时间不计算在内)并在2个工作日内加盖委员会公章后回复信访人。由复查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送达回复,也可交由信访事项答复复查单位送达信访人,送达回复情况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七)信访事项办结后,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复查信访事项的案卷整理、归档、保管工作。将复查信访事项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备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同时抄送市相关职能部门、原处理或复查单位等部门备案。
第七章办理责任
第十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的复查工作负总责,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复查委员会办公室明确主办单位牵头办理。
第十七条应由市直职能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交由市直职能部门负责办理,承办的市直职能部门要按照职权管理范围和办理时限要求,切实落实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坚持认真履行职责,有错必纠,不得相互推诿。
第十八条凡市人民政府责令改变或撤销原单位处理意见及复查意见的,由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不定期督查,第一次督查发现未整改落实到位的,予以通报;第二次督查仍未整改落实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实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门,依照管辖归属关系办理复查信访事项;企事业单位按照管辖归属责任受理复查信访事项;其他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贵州省信访条例》《贵州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由政府职能部门办理复查信访事项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听证的,经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同意,经过听证的复查意见视为终结意见。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涉及的复查办理文书格式由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印发。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5日印发的《凯里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