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0-4848510 信息分类 政府公文
发文机构 凯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7-10
文号 凯府办函〔2020〕32号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凯里市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凯里市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0-07-10 15:00

黔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工作部门:

《凯里市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凯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凯里市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党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以及《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结合凯里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严格监管、协同配合、标本兼治,健全救助管理体制机制,增强救助管理服务能力,提升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压实救助监管责任,实现救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科学化,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凯里市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加强党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夯实各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政府在政策制度、设施建设、资金保障、人员配备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落实政府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兜底保障职责。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各部门要履行各自工作职责,严格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加强流入地和流出地、相关部门间的联动救助,强化政府部门、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协同配合,形成救助管理工作合力。

3.坚持严格监管。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监管责任体系,落实民政部门监管责任,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责任,健全监管问责机制,细化责任追究措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进工作。

4.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着力解决流浪乞讨人员身份甄别、接送返回、照料安置、回归社会、回归家庭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加强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形成政府、社会、家庭共担的救助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外出流浪乞讨现象。

5.坚持自愿求助、无偿帮助、安全救助、分类施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遵循自愿求助、无偿帮助、安全救助、分类施助原则,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促进流浪乞讨人员自立,帮助流浪乞讨人员摆脱流浪乞讨困境,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

(三)工作目标

以突出救助管理工作成效为抓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整合资源,科学调配管理力量,实行城乡联动;加强宣传引导和巡查,强化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多部门联动,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全方位、全时制、无缝隙救助,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确保不出现受冻、挨饿等恶性事件发生。

二、救助管理对象

救助管理对象为离家在外身陷生活困境、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乞讨或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三、救助服务内容

(一)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和承担救助管理职责的其他机构统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二)危重伤病或突发急病救治;

(三)寻亲、恢复已注销户籍、安置等;

(四)为受助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教育培训、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等关爱保护服务;

    (五)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助人员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机构内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有疑似传染病的,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机构救治、诊断;对有疑似传染病的,还应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必要时接送返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建立救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市民政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编办、民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指挥决策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日常协调、救助监管等工作。各镇(街道)、村(居)、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成立相应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认真履职行权,形成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基层自治组织及社会等各个方面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全方位构筑起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网络。

(二)建立巡查发现和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征得其同意;对不愿意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记录劝导情况。发现危重伤病或突发急病流浪乞讨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可以直接护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巡查中,公安机关对成年人携带婴幼儿或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要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和核实救助,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对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救助管理机构护送需要诊疗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坚持先诊疗、后付费原则,及时规范提供医疗服务。救助对象的医疗救治费用由救助管理经费解决,待其病情稳定或治愈后,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通过其他方式帮助其离院。

鼓励社会公众发现疑似流浪乞讨人员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其他组织、个人向救助管理机构提供救助线索或者帮助流浪乞讨人员来机构求助的,救助管理机构要及时受理并核查情况,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三)规范服务,充分发挥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救助服务职能作用

1.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服务。救助管理机构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第一责任主体,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或在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履行巡查职责时引导护送来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要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提供救助服务,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向求助人员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救助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规程,做好求助人员接待、安检、身份甄别以及登记工作;对因故不能确认身份的受助人员,要在24小时内发布寻亲公告,7个工作日内报请公安机构采集DNA数据。根据受助对象年龄、性别、智力、精神健康等情况,评估受助人员需求,实施分类分区域救助管理,严禁出现男性和女性、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混居问题;充分考虑女性及母婴受助人员的特殊需求,提供相应硬件设施和服务;要依托现有场地设施提供生活、医疗、寻亲和教育培训等救助服务。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将受助未成年人安置到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或残疾人康复机构等提供教育培训、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等关爱保护服务;对暂时无法查明家庭情况或暂时无法离站的未成年人,可按规定开展家庭寄养、类家庭养育或机构托养。

2.托养机构救助服务。坚持站内照料是常态、站外托养是例外,救助管理机构因设施设备或专业人员不足、无法提供救助服务的,要及时报请同级民政部门批准后,选择同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托养机构为受助人员提供托养服务。救助管理机构根据托养服务内容与托养机构签订托养协议,按照谁送托、谁负责原则,每月到托养机构探视托养人员,对托养机构照料服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托养机构须具备法人资格和从事托养服务资质条件,有固定的托养服务场所,正常运营达一年以上,有食品经营许可,建筑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财务会计、突发事件处置、信息报告等制度。托养机构要严格按照托养工作有关政策和托养协议,区分受助人员身体状况、年龄等情况实施分类托养;自觉接受民政、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送托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向送托机构报告托养人员基本情况。托养费用根据托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参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综合考虑特殊人群的床位费、康复费等各类成本和托养机构合理收益进行科学核算。医疗救治费用由救助管理机构据实结算。

(四)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救助管理各项工作常态化推进

1.建立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报告和救助响应常态化机制。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镇(街道)、村(居)、社区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发现或群众举报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后,要实行首接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救助服务相关工作。对需要多部门开展救助服务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救助管理工作综合协调作用,形成纵横贯通、协调联动、无缝对接的救助指挥调度体系。必要情况下,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让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2.实施分类救助,强化源头预防和长效治理。在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过程中,对外地流入凯里市且有户籍或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要提供必要的离站服务,确保其顺利返乡;对无能力自行返乡的,通知其亲属或流出地民政部门救助机构接领返回,必须时护送其返乡,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要予以协助配合。对在凯里市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及时安排救助返家,将返家信息通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工作,帮助返乡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为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教育督促受助人员近亲属或监护人履行扶养(抚养、赡养)义务,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对法定义务人遗弃、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对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的受助人员,公安机关应查明情况并及时恢复其户籍。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因身体疾病等原因被遗弃的残疾人,由残联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暂时安置在残疾人康复中心照料。对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长期滞留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安置。对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由具备相应供养条件和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求助人员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巡查发现人员或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报警,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求助人员为疑似吸毒人员、疑似在逃人员的,应当报请公安部门依法处置;求助人员有疑似走失、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被遗弃、被拐卖情形的,巡查发现人员或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安机关护送来站的被拐卖受害人、家庭暴力受害人实施救助。

(五)强化部门责任落实   

1.压实民政部门监管责任。民政局要对其下设的救助管理机构(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承担主要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救助管理机构落实法规政策,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督促托养机构严格履行托养协议;建立负责人定点联系制度,定期深入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上报的受助人员走失、死亡等方面的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向本级政府、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置;健全统计报告制度,每季度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救助管理工作情况。

2.压实相关部门协作责任。各镇(街道)、村(居)、社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履行各自工作职责,严格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救助合力。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在切实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基础上,对强讨恶要、滋扰他人、职业乞讨、跑站骗助等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依规依法加大处理力度。公安机关要加大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力度,综合运用DNA采集比对、人像识别等技术手段,进行身份甄别核查;对救助量较大的救助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可结合社区警务布点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受助人员身份核查、站内安全管理等工作。公安机关根据部门职责,依法对治安工作进行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应急演练的指导工作。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和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内消防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消防安全突发事件等应急演练的指导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疾病防控和内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康复及护理进行监管,根据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内设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管理实施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积极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帮扶。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相关责任。

(六)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为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夯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民政等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主体责任以及部门履行职责责任。对履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视情节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滥用职权、渎职、玩忽职守、挪用特定款物、虐待受助人员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救助管理领域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民政部门与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承担同样责任。

1.对镇(街道)党委和政府的追责情形。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办事处)辖区内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未及时调查处理;未及时研究解决辖区救助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未建立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导致较多受助人员多次重复流浪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情形,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2.对相关部门的追责情形。民政和相关部门存在未依法依规履行部门工作职责和监管责任;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隐瞒不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没有及时督促整改;对需要部门联合处置的重大问题,未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履职或者未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报告解决;各部门因思想麻痹、工作疏忽、不加强沟通协调,甚至存在互相推诿、扯皮,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情形,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3.对救助管理机构的追责情形。救助管理机构拒绝为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未按规定为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安排分区居住、提供管理服务;未按规定要求发布受助人员寻亲公告、报请公安机关进行DNA 比对和人像识别;未及时为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或送医救治;对于查明身份的未满16 周岁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及其他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安排接送返回;未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值班巡查等措施,导致发生火灾、人员伤亡和失踪等安全责任事故;未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性要求开展托养工作;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4.对托养机构的追责情形。托养机构存在以冻饿、捆绑、殴打、关押等方式虐待受助人员;对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未及时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或送医救治,对传染病人未采取有效隔离救治措施;未按照托养工作有关政策要求和托养协议提供救助服务;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5.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追责情形。定点医疗机构因治疗费用问题拒绝治疗流浪乞讨人员造成伤亡事件发生的;未按照国家用药规定开展治疗的;未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对流浪乞讨人员救治转接的;因工作失误造成医疗事故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将救助管理工作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方面统筹研究部署,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把救助管理工作责任分解表内容纳入每年市委、市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并不定期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工作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发挥救助管理工作综合协调作用,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切实落实救助管理相关工作。

(二)强化保障措施。一是各镇(街道)、村(居)、社区、各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工作。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落实救助管理机构的教师、医务人员、护工、社会工作者等相关待遇。三是每年将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四是加大对存在消防、安检、危房等安全隐患的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力度。五是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共同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黔东南广播电视台、黔东南日报、凯里电台等媒体加大救助管理政策宣传力度,营造全民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良好氛围,提升求助热线的群众知晓度。民政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积极挖掘整理宣传正面典型;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对在发现报告、身份查询、救助帮扶等环节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适当奖励,对表现突出的社会组织、基层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要充分利用每年619日,举办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社会监督。积极探索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第三方监督委员会制度,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开展常态化、经常性的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爱心人士等成立监督委员会或担任特邀监督员,定期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对救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附件:1.凯里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

小组

2.凯里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3.凯里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任分解表

附件1

凯里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凯里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效开展,成立凯里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长: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陆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副局长(抽调市政府办)

        市民政局局长

员:潘元华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顾黔先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融媒体中心主任

    杨凯飚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霍胜举市公安局副局长

宋红燕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梅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熊胜国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欧阳剑市司法局副局长

姚桂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科级干部

高培俊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王健林市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周燕云市国资办副主任

蔡云洁市审计局副局长

陈玉华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

潘光福市就业局局长

潘存清市教育局四级主任科员

            郭学文市发改局副局长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杨清钰市民宗局副局长

吴明丽市妇联副主席

禹荣彬团市委副书记

金发良市残联党组书记

王开琳城西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杨湘黔白果井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皮悟洪开怀街道党委副书记

潘秋生洗马河街道办事处人武部部长、副主任

龙凯平湾溪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胡恺恺大十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罗会全西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白午街道办公处筹备工作组工作人员

余通新龙场镇人大主席

张安胜凯棠镇人大主席

顾小龙大风洞镇人大主席

炉山镇党委副书记

湾水镇党委副书记

杨胜勇旁海镇人民政府武装部部长、副镇长

黄裕忠三棵树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罗东桥下司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程采莲碧波镇党委组织委员

杨启荣万潮镇党委组织委员

王泽文舟溪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程燕同志兼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凯里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召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提出工作任务。


附件2

凯里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凯里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召集。召集人为领导小组组长,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副组长召集,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能

    (一)听取成员单位汇报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二)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解决部门之间联系沟通问题,促进部门间协作配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属地分级管理,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组织联合专项执法行动,形成突击联合行动和日常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格局;

(四)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规程及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二)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按要求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三、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

(一)每次联席会议召开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议定事项起草会议纪要,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印发;

(二)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进行通报;

(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附件3

凯里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责任分解表

工作要求

具 体 任 务

责任单位

强化对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等的监管、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定期向上级报告救助管理工作情况等。

1、履行对其下设的救助管理机构(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

2、指导督促救助管理站落实法规政策,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化解风险隐患;重点加强和指导救助站(点)做好站内救助、站外托养、寻亲、送返等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为符合条件的滞留人员落实户籍;

4、督促托养机构严格履行托养协议;

5、建立负责人定点联系制度,定期深入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合作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6、根据救助管理机构提出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长期滞留人员的安置申请,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安置。对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特困供养范围,落实好社会保障政策。

7、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上报的受助人员走失、死亡等方面的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向本级政府、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置;

8、牵头负责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推动部门协作,通报救助管理工作情况以及上级安排其他工作等。

市民政局

工作要求

具 体 任 务

责任单位

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护送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对无法提供个人信息的受助人员进行查询比对和寻亲服务;按照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流浪乞讨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严厉打击整治流浪乞讨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等。

1、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对不愿意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记录劝导情况;

2、发现危重伤病或突发急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可以直接护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疑似精神病人,要会同民政、卫健等部门进行救治;对救助管理机构在开展现场救助时的车辆违章行为按规定免予处罚。

3、巡查中,对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职业乞讨、跑站骗助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依规依法进行处理;对成年人携带婴幼儿或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要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和核实救助,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对无法提供个人信息的受助人员进行查询比对和寻亲服务,综合运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DNA采集比对、人像识别等技术手段,进行身份甄别核查,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

5、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6、对经过2年以上无法查明身份信息或者户籍地、而安置在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代养或家庭寄养的,要按照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的受助人员,应查明情况并及时恢复其户籍;

7、根据需要在救助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受助人员身份核查、安全管理等工作;

8、做好涉及救助管理方面舆论的网监工作。

市公安局

工作要求

具 体 任 务

责任单位

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护送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乞讨影响市容卫生环境行为的管理工作等。

1、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引导、护送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2、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毁损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处置;

3、对街面流浪乞讨或以卖艺等方式变相乞讨人员的疏导、劝离工作,并告知、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4、发现危重伤病或突发急病流浪乞讨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可以直接护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要会同公安、民政、卫健等部门进行救治;

5、巡查发现有胁迫、诱骗、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嫌疑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流浪乞讨人员疾病绿色通道等。

1、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院要开通绿色通道,设置专门救治病房;

2、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疾病防控和内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康复及护理进行指导、监管;

3、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残疾病人的救治工作;

4、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与非定点医疗机构的救治接转协调工作,实行先救治、后救助、后结算,杜绝因救治费用问题拒绝救治等行为发生;

5、指导完善相关制度,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卫健局

工作要求

具 体 任 务

责任单位

加强素质教育,完善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防止学生厌学、逃学、辍学,确保未成年人完成义务制教育,预防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息时间或假期流浪乞讨等。

1、督促和指导学校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预防监护人利用休息时间或假期携带、指使未成年人学生乞讨;

2、落实控辍保学、学籍跟踪制、家校联络制和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等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

3、按照防乞保学工作方案开展工作,确保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因辍学、失学等原因流入社会流浪乞讨;

4、负责对街面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学生的调查处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学生乞讨行为;

5、负责指导学校做好安置流浪未成年人就读工作,并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

6、对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就学按照规定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

7、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教育矫治工作,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

市教科局

落实国家有关政策,为流浪乞讨人员回归社会创造条件等。

1、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积极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帮扶,并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为流浪乞讨人员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管理机构教师、社工、医护人员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市人社局

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等。

1、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含救助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机构建设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统一纳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2、会同民政部门加强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财政局

做好救助管理资金的审计工作等。

加强救助资金的监管,做好救助管理资金的审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审计局

工作要求

具 体 任 务

责任单位

将救助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评价考核体系。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合理配备人员编制等。

1、将救助管理工作作为评价村干部、党政领导班子、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2、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合理配备人员编制等。

市委组织部

加强救助管理工作宣传,营造全社会参与救助管理工作良好氛围等。

1、要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组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宣传救助管理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必要时,积极联系上级媒体给予宣传。

2、协助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救助管理工作宣传活动。

市委宣传部

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

1、负责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认真检查落实;

2、对外出流浪人数多、街头乞讨数量大的镇、街道下达督查通知书并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市委政法委

对机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管理实施监督等。

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内设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市市场监管局

工作要求

具 体 任 务

责任单位

依法为涉及流浪乞讨人员权益保护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依法对救助管理相关规定和制度进行规范性审查等。

1、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2、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营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3、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救助管理机构或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4、做好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服刑在教人员子女的帮扶工作,预防服刑在教人员子女无人监护而外出流浪乞讨;

5、依法对救助管理相关规定和制度进行规范性审查。

市司法局

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

1、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统筹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场所建设,支持救助管理机构改善救助服务设施。

市发改局

加强突发事件等应急演练的指导工作。

做好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应急演练的指导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

加强消防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消防安全突发事件等应急演练的指导工作。

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和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内消防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消防安全突发事件等应急演练的指导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

落实好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精神病人的医疗保障政策。

为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精神病人提供基本医疗报销服务和大病医疗救助。

市医疗保障局

工作要求

具 体 任 务

责任单位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少数民族及信教群众的救助管理工作等。

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少数民族及信教群众救助管理的法规政策宣传和稳定工作;

2、配合做好与有关地区民族、宗教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市民宗局

协助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救助、安置等工作等。

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查证工作;支持救助管理机构安装无障碍设施和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救助、安置等工作,开展流浪乞讨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和就业培训援助,将流浪乞讨未成年残疾人纳入扶残助学等项目。

市残联

动员、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积极参与救助管理工作等。

1、动员、组织青少年、专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劝导、引导、服务、教育、救助等救助管理工作;

2、开展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和结对帮扶活动;

3、倡导和推进社会热心人士支持、参与照顾和家庭寄养等安置工作,推动稳定、有效支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团市委

将流浪乞讨妇女儿童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等。

1、将流浪乞讨妇女儿童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

2、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妇女儿童的救助管理工作;

3、联系对接救助保护机构做好家庭暴力救助和庇护工作,预防因家庭暴力无家可归而外出流浪乞讨;

4、积极帮助流浪乞讨妇女儿童家庭提升家庭教育和抚育能力,改变传统的家庭教育观、抚育观,预防因家庭传统教育观念和抚育观念促使妇女、儿童外出流浪乞讨现象。

市妇联

工作要求

具 体 任 务

责任单位

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依法依规提供救助服务等。

1、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向求助人员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

2、要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规程,做好求助人员接待、安检、身份甄别以及登记工作;对因故不能确认身份的受助人员,要在24小时内发布寻亲公告,7个工作日内报请公安机构采集DNA数据;

3、根据受助对象年龄、性别、智力、精神健康等情况,评估受助人员需求,实施分类分区域救助管理;

4、依托现有场地设施提供生活、医疗、寻亲和教育培训等救助服务。

救助管理机构

落实托养协议各项服务内容等。

1、建立健全托养机构内部相关规章制度;

2、按照托养工作有关政策要求和托养协议提供救助服务;

3、定期向送托机构报告托养人员基本情况。

托养机构

积极为流浪乞讨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等。

1、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按照国家用药规定给予用药和治疗;

2、协助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接转工作,实行先救治、后救助、后结算,杜绝因救治费用问题拒绝救治等行为发生。

救治定点医疗机构

依法受理涉及流浪乞讨人员权益保护的案件等。

负责对构成犯罪诱骗、拐卖、残害未成年人以及组织、操纵和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犯罪活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时受理涉及流浪乞讨人员权益保护的案件。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工作要求

具 体 任 务

责任单位

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从源头预防和治理流浪乞讨现象等。

1、成立相应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明确专人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2、积极做好辖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工作;

3、要做好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工作,帮助返乡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为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

4、教育督促受助人员近亲属或监护人履行扶养(扶养、赡养)义务,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

5、积极做好本辖区在外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

各镇(街道)

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社区作为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在做好源头预防中的积极作用。

1、成立相应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明确专人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2、全面摸清辖区外出流浪乞讨人员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分类建立台账;定期开展走访和政策宣传;对因家庭监护不力导致重复流浪的,教育和督促其监护人履行监护、抚养及赡养等义务。

3、开展村(居)委会、社区志愿者帮扶活动,动员居民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4、积极做好本辖区在外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

各村(居)委会、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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