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2-524577 信息分类 政府公文
发文机构 凯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2-22
文号 凯府办函〔2022〕16号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凯里市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凯里市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凯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2-02-22 15:00

黔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炉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凯里市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凯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2日


凯里市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地下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经营管理,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停车场,是指停车场建设单位依据地下标准建设的为本小区使用者或者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地下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停车场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指导监督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做好物业服务中涉及停车场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地下停车场建设规划,并对地下停车场建设规划进行验收。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定价程序进行监管,指导监督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下停车场收费以及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辖区内地下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税务、生态环境、人防、应急、国有资产管理、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时,应当将地下停车场用地纳入供应计划,为停车场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第二章  交付条件

第五条  新建地下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贵州省建设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视频监控等系统,设置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专区。配建停车场应与所在建筑物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六条  新建地下停车场必须竣工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面积、车位个数必须与规划图纸一致,该项内容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验收。

(二)结构、通风、空调、照明、给排水、抗震支架、地坪、监控、门禁、装饰装修、消防设施等必须与施工图纸一致,且符合耐磨、除尘等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该项内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章  管理维护

第七条  新建地下停车场交付使用后,应按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交由商品房住宅小区物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并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进行管理维护,维修维护费用从地下停车场租赁、临停等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地下停车场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维护。

第九条  负责地下停车场管理的小区前期物业公司由建设单位纳入物业管理区域按相关法律法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过程由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监督,招投标方案和招投标结果须报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备案。

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合同期满后,已成立有业主委员会的商品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按规定选定物业管理公司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对小区配建停车场进行管理,招投标过程由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监督,招投标方案和招投标结果须报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备案。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采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实施委托管理,对小区配建停车场进行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停车场挪作他用、停止使用或者减少规划确定的泊位数;

(二)擅自设置、毁损、撤除停车泊位标识、标线、标牌;

(三)破坏停车设施、设备,堆放杂物;

(四)擅自在停车泊位和停车通道设置停车障碍;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使用权出让、租赁、赠送或空置的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住宅小区专有车位停放服务收费,由专有车位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包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成本报告的建议方案,向小区业主、专有车位使用人广泛征求意见,各方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确定。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可共同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或各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听证,以评估或听证结果为参考进行协商,并向小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二条  进入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地下停车场、医疗机构和殡仪馆的配套地下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三条  地下停车场投入使用前,需对以下内容进行公示:

(一)《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地下停车位部分);

(二)停车位租金、管理服务费、临停费等费用收费标准。

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实行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在地下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标识并公布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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