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530683 | 信息分类 | 政府公文 |
发文机构 | 凯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3-14 |
文号 | 凯府办发〔2024〕2号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凯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
黔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炉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凯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凯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4日
凯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凯里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凯里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凯里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凯里市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凯里市的人口、交通、经济水平、卷烟消费等情况,对零售点的设置进行规划布局,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凯里市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尊重历史、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等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单元格是指凯里市城区、镇级行政区域内街道、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标准划分的若干市场单元网格。
第二章 合理容量测算及单元格划分
第七条 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凯里市零售点设置现状、卷烟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卷烟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运用市场容纳能力模型测算辖区年度零售点合理容量。
辖区年度合理容量依据间距、数量等指标将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逐级进行分解,细化至三级单元格,作为各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布。
零售点数量达到三级单元格设置数量上限的,不再增设零售点,但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八条 根据区域分割,将凯里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单元格。凯里市内,按城区街道、镇划分一级单元格;一级单元格内,按道路、行政村划分二级单元格;二级单元格内,按道路段、村组、小区、公路沿线等划分三级单元格。
第三章 合理布局的模式和标准
第九条 在辖区内,分类划分禁入、特殊和一般区域,分别采取不同的零售点布局模式。
(一)禁入区域,指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区域,包括: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
2.未成年人活动中心内部;
3.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4.位于地下通道、地下商场或位于二层以上(包含二层)楼层的经营场所,单层独立经营主体经营面积2000平米以上的超市、商场、购物中心、酒店除外;
5.政府公告拆迁或征用的区域;
6.因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区域管理要求设置安检或门禁导致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无法正常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政府、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其他区域。
(二)特殊区域,指相对独立、封闭的区域。该类区域采用数量上限、间距限制并行的模式设置零售点,即同时符合特殊区域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要求的,方可设置零售点。
1.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内经校方同意,可在学校内的生活区、超市、商场等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50米;
2.高铁站、飞机场候车区域设置2个零售点,城区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区域设置2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50米;乡镇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区域设置1个零售点;
3.商贸城、物流中转集散地、农贸市场等经营区域内按照200个商铺门店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5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100米,零售点设置不含临公路、街道的门面;
4.居民小区内部,按照5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100米,最多设置5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不含临公路、街道的门面;
5.高速公路服务区,每个服务区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500米。
(三)一般区域,指除禁入、特殊区域以外的区域。该类区域采取距离限制模式或数量上限的模式设置零售点。
1.城市道路。
(1)城区城市主干道:申请办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最小距离不低于100米;
(2)城区非主干道:申请办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最小距离不低于150米;
(3)镇(街道):申请办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最小距离不低于150米;
(4)公路沿线:公路沿线(县道、省道、国道)申请办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最小距离不低于2000米。
2.行政村按照1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100米,一个行政村布局零售点不得超过8个。
第十条 符合以下情形,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注销或歇业,同时按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为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九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二)企业类型改变的。
(三)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五)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九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经营地址变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凯里市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2. 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积极配合烟草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申请变更到凯里市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单个独立经营主体的单层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独立个体经营的商场、购物中心、五星级以上酒店等,必须具备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单个独立经营主体的单层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开架式自选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二条 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积极配合烟草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主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申请新办到凯里市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在办理歇业手续六个月内,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和间距的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九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确因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且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60%。
(一)低保户(凭低保证等证明)。
(二)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证件等证明,已安置工作或自主择业除外)。
(三)残疾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界定的由人民法院出具)。
(四)烈士遗属符合国家重点优抚政策的扶持对象(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书)。
依据本条规定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限该自然人,申请人属于个体工商户,由申请人本人在店实际经营,如将持证主体在家庭共同经营成员间变更的需达到该辖区内一般申请主体的办证要求。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因此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又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外商再投资形式变相经营的;但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7.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条件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放化工燃料、化肥农药、医药废物、重金属废物、油漆胶水、烟花爆竹、有机溶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质或者从事相关经营,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4.未形成相对独立的实际商品对外展卖场所,或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陈列、展卖等基本设施和必要条件的;
5.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
6.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以未成年人为培训对象的各种培训机构、室内游乐场所,未成年人托育机构等);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经营业态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4.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通信业务、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消防器材、洗涤护理、服装箱包、床上用品、母婴用品、儿童用品、成人用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汽车服务、图文印刷、摄影照相、彩票奖卷、机耕农具、网吧网咖、酒吧娱乐、足疗洗浴、婚丧服务、餐饮服务、餐饮餐具、熟食加工、糕点烘培、运动健身、棋牌球类、休闲茶室、宠物医务、酒店客栈(五星级以下)、学习用具、报刊书籍、兽禽水产、钓鱼渔具、网购(互联网)服务、房屋销售、影视影院、汽车(摩托车、电动车)销售、技术培训、旅游业务、废品处置、证券经营、古董文物、玻璃陶瓷、花卉树木、蔬菜水果、燃气器具、办公场所、桶装水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四章 布局规划及办理的公开
第十五条 凯里市烟草专卖局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市场变化等情况,每年可对市场单元格划分及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进行合理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一)每季度对辖区三级单元格零售点余量情况进行更新后向社会公布,并以公布之日开始生效。
(二)经营场所所在单元格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以当期数量为准,在次期测算合理容量数据公布生效后,以次期测算合理容量数据为准。
(三)凯里市烟草专卖局通过凯里市人民政府网、凯里市政务服务窗口、凯里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公示栏等多渠道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办理结果公开。凯里市烟草专卖局通过凯里市人民政府网、凯里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公示栏,对每期新办许可结果、注销、歇业、收回许可证数量等情况在公示制度规定时限内进行公示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专业术语解释。
(一)本办法中“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不低于”不包含本数。
(二)本办法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或混凝土墙完全隔离(整栋为纯木结构的可用木质材料隔离),除进出通道口外无其它与住所相连的通道。
不能将经营、仓储区域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应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有准确的地址方位表述,经营场所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以混凝土或砖墙顶为建筑材料的(整栋为纯木结构的除外),与其它经营场所从空间上和物理特性上有明显的实体隔离。不包括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流动性或季节性摊点、集装箱、车库、地下室、停车场内、楼梯间、储藏室、电话亭、报刊亭、窗式经营、待拆建筑、消防通道、无准确地址方位的临时建筑。
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电话亭、报刊亭按“一年一延”的形式办理延续。
(四)除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报刊亭外,其余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均作为零售点设置距离的参照目标。
(五)营业执照地址涵盖地域范围较广,或一个营业执照对应多个经营场所的,由凯里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经营地址。
(六)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门头(牌匾)须与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名称登记事项一致。
(七)经营面积是指商品销售经营需要占用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含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八)单层实际经营面积,是指实地核查的测量面积。
(九)经营场所,是指执法人员依法进入实施执法检查的场所。
(十)住宅小区、商贸城、商住一体等土地使用为居住用地的以住宅小区标准设置,土地使用为商业用地的以商贸城标准设置。
(十一)本办法中的“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其起点与终点为拟申请零售点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持证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通道口中心点。申请人经营场所有多个进出通道口的,以其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距离最短的进出通道口为准进行测量。距离测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十二)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学校;本办法中的幼儿园,是指政府教育系统所办的幼儿园、特殊行业办园、公办高校附属幼儿园、企事业单位办园、个体经营者办的私立幼儿园;本办法中的未成年活动中心指针对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娱乐、托送托管等场所。
(十三)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凯里市辖区范围内全市统一标准,中小学校、幼儿园所有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及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
距离测量起点与终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经营场所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成年活动中心或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以上进出通道口的,以两者间距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测量基点。
第十八条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凯里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凯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凯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凯府办发〔2018〕29号)同时废止。
主办:凯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凯里市行政中心C座 联系电话:0855-806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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