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518054 | 信息分类 | 政府公文 |
发文机构 | 凯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11-11 |
文号 | 凯府办函〔2024〕27号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凯里市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
黔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炉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凯里市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1月8日
凯里市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贵州省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程(试行)》等文件精神,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结合凯里市实际,特建立本工作机制。
一、总体要求
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总体要求,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打造公平竞争、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公平竞争审查内容和工作流程
(一)审查内容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企合作、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二)审查方式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内部审查机构和程序,在严格落实“谁制定、谁审查”原则的基础上,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关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1.以市人民政府(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2.以各部门或有关单位等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3.以多个部门或单位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三)审查程序
政策制定机关作为审查主体,在制定政策措施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详见附件1),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关审查标准逐一对照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详见附件2),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政策措施出台后,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备查,《公平竞争审查表》应当随文流转。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予提交审议、不得出台。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经审查违反至少一项标准的,应详细说明违反标准情况和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并判断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最终被认定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政策制定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对于拟适用例外规定的、被多个单位或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保障审查的质量和效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在公文处理审核、文件流程管理中对是否已按要求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并对公平竞争审查书面审查结论随文报批存档。
四、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起草部门和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1.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2. 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3. 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4. 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5. 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二)起草部门和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1. 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2. 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 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4. 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5. 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6. 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三)起草部门和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1. 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2. 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3. 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4. 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四)起草部门和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1.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 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3. 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4. 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五)起草部门和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1.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2.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3.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定期抽查机制。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推动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每年组织一次政策措施抽查,抽查各部门和单位的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对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对检查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被检查单位要及时认真进行整改,将整改报告按要求报市市场监管局。
(二)开展存量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有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起草部门或单位负责清理;以多个部门或单位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或单位负责清理;以单独部门或单位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清理。清理情况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并将相关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
(三)严格增量审查。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应在政策措施起草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建立台账。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同时防止滥用例外规定。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谋划。市市场监管局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各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加强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情况通报等工作机制,加强横向协同、上下联动。市市场监管局每年要及时汇总形成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
(二)狠抓能力建设。狠抓关键少数,鼓励各单位内部相对集中审查职能,保障审查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配齐配强审查力量,确保与审查工作任务相适应。健全定期培训制度,多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强化政策解读、问题导向和典型案例分析,全面提升审查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完善督查考核工作制度,坚持问题导向,选择重点行业和部门开展督查抽查。对成效显著的进行推广,对存在问题的多次督促整改和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强化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大众积极参与举报妨碍限制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四)落实定期报告。每年3月、6月、9月、12月25日前,各部门和单位要将各季度存量清理、增量政策文件审查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市场监管局;每年10月10日前,将本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自查报告和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存量清理、增量政策文件审查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单位,经依法查实后做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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