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1505463 | 信息分类 | 政府公文 |
| 发文机构 | 凯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11-28 |
| 文号 | 凯府办函〔2025〕16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信息名称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凯里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凯里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凯里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提高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方案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5.《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原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二)规范标准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三)其它标准
在本布点规划期限内若有关要求与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不一致的,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为准。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各镇(街道)人口因素及城乡发展需要,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控总量”的方式着力构建规范有序、安全便民、适应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环境。
三、工作要求
(一)规划不予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区域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规定,以下区域不予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由湾溪街道火车站清水江老桥—沿清水江至龙头河—碧桂园江湾1号新大桥—香炉山(南大门)—城市漂丁字路口—玺园小区—冠顺山江华府小区—畅达国际广场—沪昆高速凯里站出口—冷水加油站—中国石化未来城加油站—民族风情园—242桥—中国石化罗汉山加油站—二龙路口—萧山路与二龙路十字路口—萧山路与新生路丁字路口(华亿悦东城)—湾溪街道火车站清水江老桥连线形成封闭区域(详见附件)。
(二)许可期限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规划分为长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和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两种类型。长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许可期限为1年,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许可期限为30天。
(三)实行总量控制
综合考虑各镇(街道)行政区划、人口分布、市场需求、安全条件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全市烟花爆竹经营情况和“打非治违”工作情况,全市长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数量实行总量控制。
(四)选址与布局要求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住宅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7.结合我市实际,重点旅游村寨、旅游景区景点、传统村落原则上不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五)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外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或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与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距离要求根据药量的变化各不同:当总药量≤80kg时,距离不得小于50m;当总药量>80kg且≤100kg时,距离不得小于60m;当总药量>100kg且≤200kg时,距离不得小于65m;当总药量>200kg且≤300kg时,距离不得小于70m。
2.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保持100m以上的安全距离。
3.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保持50m以上的安全距离。注: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m。
4.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其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六)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零售店(点)实行专店销售,不得开展除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²,且不应大于200m²。
2.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3.不应设置床铺,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4.当零售店(点)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该符合如下要求:(1)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2)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5.当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七)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当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不应该设置门窗和洞口。
3.安全出口应畅通。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²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²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距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
4.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5.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m。
(八)产品存储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泄压面,泄压面积不小于1m²。
2.结构和填充材料应为不燃材料,结构强度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3.与其他建筑物相邻布置时,相邻一侧围护结构不应留有门窗和洞口,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小时。
4.应采取防止漏雨及防止烟花爆竹受潮的措施。
5.安全稳定性良好。
6.门的设置符合零售店(点)相同要求。
(九)储存限量应符合下列标准
1.经营场所面积为10m²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50箱。
2.经营场所面积>10且≤15m²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70箱。
3.经营场所面积>15且≤25m²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100箱。
4.经营场所面积>25m²以上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140箱。
(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电气与消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2.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采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3.店内严禁有明火;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0mm。
4.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
5.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m²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²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十一)其他要求
1.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应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2.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3.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事故报告等)和安全操作规程(烟花爆竹查验、拆箱、搬运和堆码等)。
4.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5.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重新申请取得许可。不具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条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原经营户不得申请,申请不再批准。
四、规划期限
本次布点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因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工作需要,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五、保障措施
(一)做好政策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布点规划,严格落实“两关闭”(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店<点>;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符合条件、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店<点>)、“三严禁”(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从非法渠道购进的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要求,做到政策公开透明;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教活动,引导群众从合法渠道购买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格条件审查。市应急管理局要按照本布点规划要求,适时向社会发布年度集中申报办理公告,对申报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提交的有关资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对条件符合且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核发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布点规划及安全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为精准打击违法、保护合法,针对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存在多次(两次及以上)销售非法烟花爆竹行为、异地经营等违法行为的,一个换证周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立案处罚的,不受理其经营许可申请。
(三)加强监管执法。常态化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储存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非法经营、储存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市应急、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检查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有效建立便民安全、规范有序的经营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