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411784 信息分类 政府公文
发文机构 凯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3-27
文号 凯府办发〔2026〕3号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凯里市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凯里市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凯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6-03-27 15:47

黔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炉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凯里市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凯里市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和《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水域内船长不足10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村民或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购置或者建造的乡镇自用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船长不足10米,船宽不得小于1.1米,机动船舶推进功率最大不得超过20千瓦。

第四条 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生产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乡镇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二)全面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明确负责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建立船舶、船舶操作员档案。

(四)每年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进行摸底调查,记录乡镇自用船舶相关情况,对乡镇自用船舶进行编号登记、标明船名号和备案,并建立相关台账。

(五)每年定期对乡镇自用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乡镇自用船舶船名标识、船体安全状况、船舶归属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定期组织乡镇自用船舶操作人员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对未经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培训的乡镇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督促其及时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七)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超用途使用、超限定人数搭载、超核定载重量运输、超限定区域航行等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提请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八)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宣传教育,教育船舶操作人员及船主自觉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有关规定,严禁冒险航行、非法从事营运活动,严防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水上突发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协助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组织开展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分析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生产形势。

(十一)协调解决乡镇自用船舶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配合相关部门指导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和制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督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演练,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处置;根据职责开展乡镇自用船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乡镇自用船舶的规范管理工作。联合农业农村、水利(水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打击通航水域非法营运和超范围航行的行为,依法取缔乡镇“三无”船舶,查处各类违章行为。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依法打击乡镇自用船舶、“三无”船舶从事非法捕捞、违规垂钓行为。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水域范围内乡镇自用船舶非法营运监管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开展职责范围内河道执法巡查工作,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打击“三无”船舶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相关部门打击乡镇自用船舶的非法经营等行为,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经营造船场所。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本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

(二)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发现乡镇自用船舶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在法定或传统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等交通高峰期,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组织人员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五)建立乡镇自用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台账。

(六)在村(居)民村规民约中明确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负主体责任,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配合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镇自用船舶摸底调查、建立台账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船舶建造质量负责,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况。

(三)负责督促操作人员参加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培训,不得将乡镇自用船舶交给未经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培训的人员操作。

第九条 乡镇自用船舶操作人员作为乡镇自用船舶实际使用负责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确保将自用船舶用于从事农业生产和家庭生活使用,不得从事客(渡)运和营业性运输。

(二)操作船舶时确保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操作船舶前,对自用船舶船体、操作设备、救生设备进行检查。

(四)操作船舶时负责督促核定所有搭乘人员全程穿戴救生设备。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年对辖区内现有的乡镇自用船舶进行摸底调查,并向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报告摸底调查情况,同时抄送至市应急管理局。摸底调查情况应包括:船主、船舶用途、船舶主尺度、船体材料、主机种类、主机功率等船舶基本资料;船舶船体结构是否牢固、水密,有无碰伤、裂缝和其他明显缺陷,是否配备足够、合格的救生、消防设备以及必要的航行、系泊设备和应急排水工具等基本安全设施;船舶是否按规定标明船名号,操作员是否参加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摸底调查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进行编号登记、登记存档,标明船名号。

第十一条 村(居)民确因农业生产、生活自用需要使用乡镇自用船舶的,船主应当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船舶检丈、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镇自用船舶检丈、登记申请表。

(二)船主身份证明文件。

(三)购置发票、建造协议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船舶合法来源证明。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检丈、登记并签发《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对不符合要求,不予检丈、登记和发证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船主,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安全宣传力度,通过进村宣传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典型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加强乡镇自用船舶操作技能、应急自救技能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教育船主及船舶操作员自觉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定,严防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第四章 乡镇自用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三条 乡镇自用船舶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编号、登记和标明船名号,操作员经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航行。

第十四条 乡镇自用船舶载乘人员数(含驾驶人员)按照《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核定。操作员应经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安全知识和船舶操作技能培训。操作员应身体健康,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第十五条 乡镇自用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当遵守航行规则,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过核定乘员或者超过核定载重线航行。

(二)未配齐救生器材和航行、系泊设备。

(三)在核定的活动水域外或者在流速大于3.5米/秒的水域中航行。

(四)超禁航水位航行或者在禁航水域航行。

(五)无夜航设施夜航。

(六)酒后驾驶。

(七)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中航行。

第十六条 禁止乡镇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十七条 乡镇自用船舶应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并加强汛期安全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乡镇自用船舶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发现第一次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进行组织学习提升水上交通安全意识,第三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乡镇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及电、炸、毒鱼等违法活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自用船舶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凯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主办:凯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55-806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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