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起草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和标准。
(二)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健全完善全市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承担全市城乡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
(四)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全市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的审核申报工作,监督指导乡(镇)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组织实施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开展全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地名工作。
(五)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担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等机构的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建设;贯彻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依法对全市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七)承担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工作。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九)负责市级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各项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
(十)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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