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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关于《凯里市住宿业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市文体广电局 发布时间: 2019-07-01 17:01

为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高星级酒店、高端民宿,提升会展经济和文化旅游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高星级酒店、高端民宿建设对凯里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市扶持住宿业发展各项政策,结合凯里市实际,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草拟了《凯里市住宿业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若有意见建议, 请在征求意见期内, 以书面形式向凯里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反馈。


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12日

联系人: 杨广, 龙锐

联系电话: 0855-8061275

传真电话: 0855-8062943

电子邮箱: 445405457@qq.com

地址: 凯里市苗侗风情园凯里游客集散中心一楼


附件:凯里市住宿业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年7月1日



附件:

凯里市住宿业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高星级酒店、高端民宿,提升会展经济和文化旅游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高星级酒店、高端民宿建设对凯里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市扶持住宿业发展各项政策,结合凯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凯里市行政区域(含凯里经济开发区)(下同)范围内酒店住宿行业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按三星级及以上标准新建的酒店或银宿级以上旅游民宿立项、建设,在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意向性协议后,可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

第四条凯里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具体负责凯里市酒店住宿业扶持政策落实的服务工作。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土地扶持政策。凡获许可在凯里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立项新建的五星级酒店,可以给予土地出让价款按有关规定分期缴纳的扶持;获得五星级酒店资格的,从获得五星级酒店资格当年起,酒店所缴纳土地价款中县级政府留存部分的50%由政府专用于对该酒店的扶持;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先用于酒店周边基础建设及环境建设。

第六条服务支持政策。投资五星级及以上酒店,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开通绿色通道,为投资者提供招商政策、项目投资咨询服务便利,协助办理建设过程各项行政许可手续。

第七条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对在凯里市取得五星级资格的酒店,在取得五星级酒店当年起,对酒店所缴纳税费属县级留存部分,在两年内由市政府进行等额资金扶持;对符合本办法扶持的酒店住宿企业,在正常经营年度内,如需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本企业升级改造建设的,由市政府给予贷款利息总金额一定比例的贴息扶持。

第八条以奖代补扶持政策。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由市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酒店项目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九条  对投资额特大(50亿元)以上的国际品牌酒店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三章 扶持条件及认定评价

第十条  对满足以下条件的酒店项目业主单位,给予土地、财税金融、以奖代补扶持,并全程跟踪服务。

(一)新建并被评为五星级酒店,同时与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签订三年及以上委托管理合同并正式冠名,且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休闲度假酒或商务酒店。

(二)新建并被评为五星级酒店,但尚未与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签订三年及以上委托管理合同并正式冠名的,且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休闲度假酒或商务酒店。

(三)通过提升改造并被评定为五星级酒店,或者与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签订三年及以上委托管理合同并正式冠名的度假酒店或商务酒店。

(四)首次通过国家星级饭店标准评审并达到三星级及以上标准的酒店,取得星级牌和证书的。

(五)对照三星级及以上标准设置的酒店,经市旅改小组认定的评定机构认定达到三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商务酒店。

(六)首次通过国家旅游民宿标准评审并达到银宿级及以上标准的旅游民宿,取得星级牌和证书的。

(七)引进排名前三名国内豪华连锁酒店,取得星级牌和证书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三年的酒店。

(八)引进排名前五名以上国际(外资)连锁酒店品牌,取得星级牌和证书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三年的酒店。

(九)引进全球十大酒店品牌,取得星级牌和证书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三年的酒店。

(十)新建但尚未取得星级酒店资格,引进排名前五名以上国际(外资)连锁酒店品牌,连续正常经营满三年的酒店。

(十一)新建但尚未取得星级酒店资格,引进全球十大酒店品牌,连续正常经营满三年的酒店。

第十一条 各项扶持条件按以下标准进行认定。

(一)五星级酒店、四星级酒店、三星级酒店需相应获得全国星评委、省级星评委、市级星评委按照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检查评定的批复和颁发的中国旅游星级饭店证书。

(二)投资额度证明需由具备合法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三)与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签订三年以上委托管理合同必须是正式委托管理合同,且正式冠名。

第十二条 申请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酒店项目,依照第十条的扶持条件,采取由酒店项目业主自评,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牵头组织初评,市财政局组织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评价方式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满足第十条第(一)(二)(三)款条件的酒店项目可列为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督办督查项目,给予其他相关扶持。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土地扶持政策的申报及审批。符合土地扶持政策的酒店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招拍挂等方式取得项目土地,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局对土地出让情况进行审核后,向市财政申报。

第十五条财税金融扶持的申报及审批。申请财税金融扶持的项目业主,在项目建成正式营业后,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纳税清册、减免税备案材料或审批材料,经税务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向凯里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提出申请,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审核后向市财政申报给与扶持;

第十六条以奖代补扶持的申报及审批。

(一)申请扶持的申报。申请扶持的项目业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提出扶持申请,在接到业主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包括初评意见和申报扶持酒店的自评材料(一式三份)。初评意见包括:对申报酒店所具备扶持条件和经营状况的简要概述以及对申报扶持的初审意见。

自评材料按申报扶持类别分别包括:

1、申请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扶持的,提交扶持申请,项目立项及规划批准文件、投资额度证明、开工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五星级酒店评定批复和证书、与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等复印件。

2、申请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扶持的,提交扶持申请,项目立项及规划批准文件、投资额度证明、开工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五星级酒店评定批复和证书等复印件。

3、申请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扶持的,提交扶持申请,五星级酒店评定批复和证书或者与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等复印件。

4、申请本办法第十条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扶持的,提交扶持申请、项目介绍、项目立项及规划批准文件、投资额度证明、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复印件。

(二)申请扶持的审批。根据企业上报的初评材料,市文体广电旅游局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项目进行审核。书面审查主要对申报项目的自评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现场检查主要是对报送初评意见的酒店进行实地检查。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符合扶持条件的酒店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扶持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以奖代补扶持标准。

(一)对符合第十条第(一)项条件的酒店项目,直接给予一次性扶持人民币1000万元。

(二)对符合第十条第(二)项条件的酒店项目,直接给予一次性扶持人民币800万元。

(三)对符合第十条第(三)项条件的酒店项目,直接给予一次性扶持人民币500万元。

(四)对符合第十条第(四)项条件的酒店项目,直接给予一次性扶持,其中:三星级扶持人民币30万元,四星级扶持人民币100万元。

(五)对符合第十条第(五)项条件的酒店项目,直接给予一次性扶持,其中:三星级扶持人民币20万元,四星级扶持人民币60万元。

(六)对符合第十条第(六)项条件的酒店项目,直接给予一次性扶持,其中:银宿级扶持人民币30万元,金宿级扶持人民币50万元。引进国际国内知名民宿品牌(安缦、悦榕庄、文华等(或)具有相应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品牌),连续正常经营满三年后一次性扶持人民币100万元品牌资金。

(七)对符合第十条第(七)项条件的酒店项目,直接给予投资商一次性扶持人民币200万元;

(八)对符合第十条第(八)项条件的酒店项目,直接给予投资商一次性扶持人民币500万元。

(九)对符合第十条第(九)项条件的酒店项目,直接给予投资商一次性扶持人民币1000万元。

(十)对符合第十条第(十)项条件的酒店项目,直接给予一次性扶持人民币100万元品牌资金。

(十一)对符合第十条第(十一)项条件的酒店项目,直接给予一次性扶持人民币200万元品牌资金。

第十八条凯里市行政区域内酒店住宿业,享受市政府人力资源的扶持。酒店、民宿有用工需求的,由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牵头,市人社局配合,为其搭建用工需求及人才交流平台,促进校企合作,为企业做好用工保障。

第十九条经市政府批准后,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收回已享受的各类扶持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扶持政策实施情况同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全国酒店行业协会公布上一年度数据作为对国际知名酒店品牌的界定。属于本办法认可的国际知名酒店品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设扶持资金,因同一事实申请多种扶持资金的,以获得最高扶持资金为准,不予重复扶持;如与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时,不重复扶持,但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会同凯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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