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炉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凯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及房屋附属设施等费用补偿标准》《凯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凯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凯里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4日
凯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及房屋附属设施等
费用补偿标准
为规范凯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类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综合确定我市房屋征收中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及房屋附属设施等费用的补偿标准如下:
一、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合法性建筑的被征收人的搬迁费按户按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发放搬迁费1次(搬出),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搬迁费2次(含搬出、搬进各一次)。
(一)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每户每次发放3500元。
(二)非住宅类房屋和单位公房的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过渡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并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解决被征收人过渡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
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凭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发放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过渡费从搬迁交房之月起发放到安置房交付后的3个月止。
3.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每户每月15元/平方米标准计算,每户每月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二)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发放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1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过渡费。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过渡费从搬迁交房之月起发放到安置房交付后的当月止,按实计发。
3.房屋征收部门已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给予被征收人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过渡费。
4.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每户每月30元/平方米标准发放。
单位公房的临时安置过渡费发放标准。
根据被征收的单位公房的用途来计算,具体标准按本条前述两款的标准执行。
三、房屋附属设施补偿
(一)独立水表用户按照2500元/户的标准补偿;
(二)分水表用户按照30元/块的标准补偿;
(三)独立照明电表用户按照600元/户的标准补偿;
(四)独立动力电表用户按照1800元/户的标准补偿;
(五)分电表用户按照30元/块的标准补偿;
(六)数字有线电视按照1100元/户的标准补偿;
(七)固定电话(不计分机)用户按照300元/户的标准补偿;
(八)网络宽带迁移按照150元/户的标准补偿。
(八)空调迁移(柜机)按照500元/台的标准补偿;
(九)空调迁移(挂机)按照200元/台的标准补偿;
(十)抽油烟机迁移按照200元/台的标准补偿;
(十一)太阳能热水器迁移按照600元/台的标准补偿;
(十二)电热水器迁移按照200元/台的标准补偿;
(十三)独立天然气用户按照2400元/户的标准补偿。
本补偿标准于下发之日起生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凯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凯府发〔2018〕9号)同时废止。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各类项目中征收决定及通告已下达的,按照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凯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
为全力保障城市建设顺利推进,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标准,现予以公布。
一、简易结构类房屋的重置价:450元/㎡;
二、木结构类房屋的重置价:900元/㎡;
三、砖木结构类房屋的重置价:900元/㎡;
四、砖混结构类房屋的重置价:1100元/㎡;
五、框架结构类房屋的重置价:1300元/㎡。
本重置价标准于下发之日起生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凯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凯府发〔2018〕9号)同时废止。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各类项目中征收决定及通告已下达的,按照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重置价执行。
凯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
损失补偿标准
为规范凯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类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11〕1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综合确定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用途为非住宅的;
(二)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
(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的;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以下分类和标准进行补偿
(一)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经营性损失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屋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等因素另行制定公布。
(二)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3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和职工失业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安置房的,按照本条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3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和职工失业补助;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标准逐月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和6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四、对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费与临时安置过渡费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补偿,不能重复计算补偿。
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房屋,对被征收人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用途为住宅,但已改变为营业用房,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适当提高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价值的补偿:
(一)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二)房屋权属证书所载的地点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可以适当提高补偿的情形和标准: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营业用房进行补偿,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当缴纳国家税收和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依法纳税和补交土地收益金。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至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50%的补偿金额;
3.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偿金额;
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改变的,不增加补偿。
七、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予以追回。
本补偿标准于下发之日起生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凯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凯府发〔2018〕9号)同时废止。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各类项目中征收决定及通告已下达的,按照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政策解读:http://www.kaili.gov.cn/jdhy/zcjd/202202/t20220217_725797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