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四好农村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提出、亲自推动的一项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高度重视“四好农村路”发展,先后作出多次重要指示批示,为农村公路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特别是2017年12月,总书记对“四好农村路”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进一步深化对建设农村公路重要意义的认识,聚焦突出问题,完善政策机制,既要把农村公路建好,更要管好、护好、运营好”,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部署,要求继续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为此,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组织开展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目的是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要求,为改革探新路、攒经验。我省省本级、4个市州(含黔东南州)及威宁县成为全国试点范围,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按照省委深改委年度工作安排,“启动实施全国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纳入了今年省委重大改革项目课题,高位推进。为此,市委深改办已将此项工作纳入我市今年改革目标任务。
二、文件目标任务
1、到2021年年底前,按照不超过5公里/人的养护标准,落实全市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即护路员)。农村公路“路长制”实现市、镇(街道)、村三级100%全方位覆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100%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农村公路列养率100%。
2、到2022年,基本建立“市为主体、乡村参与、各方支持、多方监督、政府考核”的农村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参与为辅的工作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3、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更好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美丽农村路”广泛覆盖,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能力显著增强,有效支撑交通强国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三、文件起草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贵州省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20〕13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20〕15 号)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管好、护好我市农村公路,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并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本实施细则。
四、文件执行组织实施
市委、人民政府统筹和指导监督全市范围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组织实施。
1、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县道日常管理养护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乡、村道及“组组通”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编制上报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建立稳定的县、乡专职养护队伍,统筹安排和管理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会同市财政局开展养护资金绩效管理和评估;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各镇(街道)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和超限超载运输治理、路产路权保护协助工作。
2、镇人民政府、涉及农村公路的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道、村道、“组组通”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组织好乡道、村道、“组组通”公路的日常养护,加强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和宣传力度,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监督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好村道、“组组通”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协调,协助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及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3、村民委员会负责通村、“组组通”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落实村级养护人员,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组织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重要内容解读
全面实施凯里市农村公路“路长制”,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养护体系,成立市、镇(街道)、村三级路长制办公室,建立市有路政员、镇(街道)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落实“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全面提高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和能力
六、有关政策扶持
1、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主要通过国家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的日常养护资金和州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财政资金三个渠道筹集。
2、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通组公路每年每公里1500元;省、州、县三级财政按5:2:3的比例筹集,并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3、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按照省级资金筹措要求,州、县两级财政按照不低于省级投入资金的2倍筹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州、县筹集比列为4:6。
七、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于2021年8月11日政府办印发之日起施行。